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石流沖刷並且對外橋樑沖毀,道路無法通行,亦無法與外界聯絡,於第 15 日始搶通對外往來通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同時於書狀中表明提出上訴
- B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 5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 C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 D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 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正解 A —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同時於書狀中表明提出上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上訴期間時,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方式與應併同補行的訴訟行為。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颱風與土石流致對外交通中斷,屬非因過失遲誤期間,原因於第 15 日搶通時消滅,甲應自搶通日起 5 日內聲請。方式與內容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且同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故甲須於書狀中同時表明提起上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同時補行上訴,三個要素完全相符。
- (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上訴應與聲請回復原狀同時為之,不是等法院准許後再另行提出上訴書狀。
- (C)
錯誤。除同時補行的要求外,其所稱准許後再於 10 日內提出上訴書狀,亦與《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不符。
-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定之聲請期間為原因消滅後 5 日內,並非 10 日內,且上訴仍須同時補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問有無過失,颱風與土石流非甲所能控制;
- 要件二問原因何時消滅,第 15 日搶通對外通道;
- 要件三問期間與方式,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並同時補行上訴。
記憶點
回復原狀 5 日內、向原審法院、上訴要一起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稱非因過失,是回復原狀制度的門檻要件。判斷標準在於遲誤是否出於當事人所能預見並避免的事由;天災導致對外交通與通訊全面中斷,顯非甲所能控制,該當本項。《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這一項提醒考生,過失的判斷有時要看代理人,而不只看當事人本人。
期間的計算是本題最容易失分之處。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甲於收受判決翌日遭遇颱風,10 日的上訴期間在交通中斷期間屆滿;回復原狀的 5 日期間則另起算,自原因消滅之時即第 15 日搶通日起算。兩個期間的長度不同、起算點不同,選項 (C) 與 (D) 都是在這裡設陷阱。
關於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可知向誰聲請取決於所遲誤的是哪一種期間;遲誤上訴期間者向原審法院為之,這與提起上訴本身應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的規定一致。
同時補行的要求,其制度理由在於避免程序空轉。《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既然回復原狀的聲請與上訴是合併裁判,上訴自然必須與聲請同時提出,否則法院無從合併處理。這一條是選項 (B) 與 (C) 錯誤的最直接依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遲誤的期間改為聲請再議,此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准駁主體變成原檢察官而非法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