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是總統乙的親信,任職於總統府,因涉嫌收受廠商丙不法報酬,經檢察官偵辦追查後,發現總統乙曾指示行政院相關部會執行工程採購時給予廠商丙方便,並有可疑資金流向總統家人海外帳戶。下列敘述,何者與釋字第 627 號解釋之意旨相符?

  1. A原則上,檢察官得以總統乙為被告,開始實施偵查
  2. B必要時,檢察官得對總統乙之身體進行搜索,惟應先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始得為之
  3. C必要時,檢察官得搜索總統乙之辦公處所,惟應先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始得為之
  4. D必要時,檢察官得傳喚總統乙實施訊問,乙無正當理由拒絕訊問時,得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拘票後,予以拘提

正解 C — 必要時,檢察官得搜索總統乙之辦公處所,惟應先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始得為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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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所界定之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以及對總統辦公處所搜索之特別審查程序。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意旨,總統於任職期間享有暫時性之程序障礙,不得以其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開始偵查;但此一豁免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其中就總統之辦公處所有搜索必要者,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查決定。此與一般案件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檢察官不得以總統為被告開始實施偵查,本選項錯在豁免射程這個要件。

  2. (B)

    對總統之身體實施搜索,係直接對總統本人所為之強制處分,落在豁免射程之內,本選項錯在把處分客體由處所替換成人身。

  3. (C)

    對總統辦公處所之搜索,係為保全他人刑事案件證據所為之對物處分,不在豁免範圍,且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應經特別合議庭審查,本選項相符。

  4. (D)

    傳喚與拘提都是以總統為被告所為之訴追作為,落在豁免射程之內,本選項錯在以為改由特別合議庭核發拘票即可繞過豁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處分對象是否為總統本人之人身:本題所搜索者為辦公處所;
  2. 要件二,處分性質是否屬證據調查或保全:檢察官係為釐清資金流向而蒐證,屬之;
  3. 要件三,審查主體應為五人特別合議庭。
  4. 三者齊備,(C) 相符。

記憶點

豁免的是對總統本人的訴追,不是對物的證據保全;保全要走五人特別合議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規範層次。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制度,《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其內涵由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所界定。該號解釋把總統於任職期間所受之保障定性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實體上不受追訴,任期屆滿後訴追程序即回復進行;此一定性決定了本題四個選項的分界方式。

二、要件拆解。豁免之射程以行為是否以總統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進行訴追為分界。開始偵查、傳喚、拘提、起訴、審判屬訴追作為,於任職期間暫時不得為之;因他人案件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則不在其內,惟涉及總統之處所或文件時另設特別合議庭之審查機制,以兼顧國家元首職權行使之不受干擾與犯罪偵查之需要。

三、與一般搜索程序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4 項規定:「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一般案件由該管法院之法官審查核發,本題所涉之情形則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五人特別合議庭審查,兩者之審查主體與組織如上並列。

四、搜索客體之條文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本題總統乙於偵查中並非被告,其辦公處所之搜索因而落在第三人搜索之規範脈絡,再疊上解釋所加之特別審查程序。

另《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之附帶搜索以合法之拘捕為前提,本題既不得對總統拘捕,自無適用餘地。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在三處設陷阱:把身體搜索與處所搜索混為一談、把特別合議庭寫成得核發拘票、以及把暫時性程序障礙寫成實體不罰。答題時先問處分是對人還是對物,再問審查主體是誰,最後檢查該處分是否以拘捕或起訴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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