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
  2. B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
  3. C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
  4. D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

正解 D — 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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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得處理之事項,以及簡式審判程序對傳聞法則之排除效果。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法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傳聞法則對證據調查之拘束已被排除,傳聞證據並非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D) 之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所行之準備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同一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處理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法院得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限制,本選項錯在把排除傳聞法則寫成傳聞證據不得使用,為本題所選。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程序階段:本題設定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
  2. 要件二,處理事項是否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A)(B) 分別對應第 1 款與第 7 款;
  3. 要件三,證據能力之效果:(C) 對應同法第 273 條第 2 項之失權效;
  4. 要件四,簡式審判程序之特則:(D) 誤把傳聞法則之排除寫成傳聞證據不得使用。

記憶點

準備程序是把爭點與證據能力先篩一遍;一旦轉入簡式審判程序,傳聞法則就被關掉而不是被加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該柱句先界定主體為法院、時點為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對象為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三款分別對應本題 (A)(C)(B) 三個選項。

二、證據能力之失權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此為準備程序所產生之拘束力,把證據能力之爭執集中在審前解決,避免審判期日反覆調查。

三、簡式審判程序之銜接。《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可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發生在準備程序之中,與本題所問之階段相銜接。

四、傳聞法則之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該項與同法第 273-2 條方向一致,前者從傳聞法則本身開一個口,後者則從簡式審判程序這一側列出被排除的條文清單,兩條並列可見立法者對簡式審判程序所採之簡化取向。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準備程序之事項清單拆開來逐一問,或把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之證據法則對調來問;另有把準備程序之失權效與審判期日之異議合併命題者。另《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3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該項把傳喚與通知之規定準用於準備程序,答題時可一併留意。答題時先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逐款核對,再確認該案件是否已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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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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