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與鄰居乙不睦,涉嫌持棍棒毆打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偵查後,檢察官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2 年,乙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嗣因甲未履行義務勞務,經檢察官合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亦未在期間內聲請再議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在提起告訴前,乙得直接提起自訴
- B提起告訴後,在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前,乙得提起自訴
- C乙得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對甲提起自訴
- D檢察官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未聲請再議確定後,在起訴之前,乙得提起自訴
正解 C — 乙得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對甲提起自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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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訴之限制,以及緩起訴期間內告訴乃論之罪例外自訴權之停止適用。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本件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乙為直接被害人,本得依該但書於偵查中提起自訴;惟《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緩起訴期間內該但書停止適用,乙即不得提起自訴,(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提起告訴之前,檢察官尚未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自訴限制尚未發生,乙得直接提起自訴,本選項正確。
- (B)
提起告訴後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且由直接被害人乙自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本選項正確。
- (C)
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既明定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不適用,乙即無自訴權可行使,本選項錯在忽略緩起訴期間這個時點要件,為本題所選。
- (D)
緩起訴處分經合法撤銷且確定後已無緩起訴期間可言,《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失其適用,同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回復適用,乙於起訴前得自訴,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同一案件是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乙告訴後已開始偵查;
- 要件二,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且由直接被害人自訴:合致但書;
- 要件三,時點是否落在緩起訴期間內:(C) 落在期間內而但書停止適用,(A)(B)(D) 之時點都不在該期間內。
記憶點
告訴乃論由被害人自訴是對偵查中不得自訴的例外,而緩起訴期間內連這個例外都被關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緩起訴之三項要件為罪名門檻、裁量事由與期間,本題檢察官所定之 2 年期間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範圍內,且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非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
二、時效之停止。《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2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3 項規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可見緩起訴期間內國家追訴權並未消耗,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把自訴權暫時關閉的制度背景:同一案件不宜在偵查機關仍保有處分權時另闢自訴戰場。
三、自訴權之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乙為傷害之被害人,具備自訴權之主體資格;其行使則受同法第 323 條之時序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該項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屬程序要件。
四、程序銜接與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2 項規定:「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可見偵查與自訴被設計成互斥而可切換之兩條路徑。《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偵查已開始後還能不能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處理的則是緩起訴期間內那個例外要不要繼續開著,兩者一為原則與例外之設計,一為例外之停止適用,層次不同,並列如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時點切成四段:告訴前、偵查中、緩起訴期間內、緩起訴撤銷確定後,再問哪一段可以自訴。答題時先確認罪名是否告訴乃論、自訴人是否直接被害人,再把時點放進《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的射程去檢查。另一種考法是把再議與自訴混在一起問,須注意再議之駁回並不改變緩起訴期間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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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