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認定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2 項所定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由,不必經嚴格證明
- B依簡式審判程序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
- C關於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認定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應經嚴格證明
- D認定被告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不必經嚴格證明
正解 B — 依簡式審判程序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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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嚴格證明法則之射程,即犯罪事實與程序事項之區分,以及簡式審判程序對證據調查之簡化。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簡式審判程序既已排除傳聞法則與法定調查方法之拘束,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行之證據調查即非嚴格證明,(B) 之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定被告心神喪失與第 2 項所定因疾病不能到庭,係停止審判之訴訟程序事項而非犯罪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本選項正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 1 項等規定之限制,本選項錯在把已簡化之調查程序寫成嚴格證明,為本題所選。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屬加重構成要件事實,應經嚴格證明,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就強制處分之審查明定不適用傳聞法則,認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不必經嚴格證明,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待證事項是否為犯罪事實或科刑事實:(C) 之被害人年齡屬加重構成要件事實;
- 要件二,待證事項是否為程序事項或強制處分之審查:(A)(D) 分別為停止審判事由與羈押審查;
- 要件三,該程序有無特別排除規定:(B) 之簡式審判程序已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排除若干證據法則。
記憶點
嚴格證明的射程是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程序事項與強制處分審查走自由證明,而簡式審判程序又把調查方法的限制拿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嚴格證明由兩個要素構成: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須經法定之合法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該項先確立證據裁判原則,至於證據能力與調查方法之要求則分見於傳聞法則與各項調查程序之規定。
二、傳聞法則與其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兩項合起來就是本題 (B)(D) 兩選項的分界線:前者是程序類型上的排除,後者是審查標的上的排除。
三、程序事項之證明。《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兩項所處理者為被告之訴訟能力與到庭可能,屬程序面之判斷,不是對犯罪事實本身的認定,因而不受嚴格證明之拘束。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是傳聞法則在通常程序中的個別例外,與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因程序類型而全面不適用者,層次不同,並列如上。加重要件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就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加重事由,於第 2 款規定:「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該事由屬構成要件事實,須以具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認定。
另《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該項確立檢察官之舉證責任,與嚴格證明法則相配合:前者決定由誰提出證據,後者決定證據須具備何種資格並經何種程序調查,兩者並列如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量刑事由、累犯事實、沒收之要件拉進來問要不要嚴格證明;也常把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對調。答題時先問待證事項屬於犯罪事實、科刑事實或程序事項,再問該程序有無特別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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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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