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續接受多人委託,於轄區執行律師業務。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不違反,因強制入會及強制繳交會費違憲
- B違反,因律師屬自律自治,應加入公會且受公會章程之拘束,包括繳交會費
- C不違反,因一旦被令退會,即非公會成員,自可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
- D不違反,甲仍具有律師資格
正解 B — 違反,因律師屬自律自治,應加入公會且受公會章程之拘束,包括繳交會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律師強制入會與受公會章程拘束之義務,以及被令退會後仍執行職務之效果。
正解理由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甲經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後即非公會會員,仍繼續接受多人委託而於轄區執行律師業務,與該項規定不符;且《律師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本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繳納會費為公會章程所定之會員義務,甲拒繳會費在先、退會後執業在後,違反律師自律自治之要求,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既明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在該規定有效施行期間律師即受其拘束,本選項以強制入會及強制繳交會費違憲為理由,錯在跳過現行規定之適用。
- (B)
律師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執行職務,並受公會章程拘束而應繳納會費,甲拒繳會費且於被令退會後仍執業,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律師受令退會後即不具會員身分,依《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不得執行職務,其仍執業之行為正是違反規範之所在,本選項錯在把退會當成免受拘束的理由。
- (D)
具有律師資格與得否執行職務為兩層問題,甲仍應依《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加入公會後執行職務,本選項錯在把資格與執業要件混為一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是否為律師:甲具律師資格;
- 要件二,執業時是否具公會會員身分:甲已被令退會;
- 要件三,是否仍執行律師業務:甲仍接受多人委託於轄區執業。
- 三者合致,甲之行為違反規範。
記憶點
律師資格與執業資格是兩層;沒有公會會籍就沒有執行職務的門票,會費則是章程課予的會員義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由兩個方向構成:對律師課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之義務,對公會課予不得拒絕加入之義務。前者是本題的著力點,後者則保障律師不致因公會拒絕而喪失執業機會,兩者相互配合才使強制入會制度得以運作。
二、自律自治之規範基礎。《律師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該項把自律自治寫入律師之基本義務,選項 (B) 所稱應受公會章程拘束即以此為據。
三、章程之規範地位。《律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及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章程須經備案而具規範效力。《律師法》第 16 條就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之事項,於第 5 款明定:「五、會員應納之會費。」可見會費並非公會片面之要求,而是章程依法應規定之事項。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該項處理的是應加入哪一個公會,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處理的則是有無加入公會,兩者層次不同,並列如上。
五、與懲戒之銜接及其他考法。《律師法》第 39 條就律師應付懲戒之事由,於第 3 款規定:「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違背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即應付懲戒,可見章程義務並非僅具內部效力。《律師法》第 12 條規定:「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律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四、解散。」可見公會本身亦受主管機關監督,其令會員退會之決議並非不受節制;惟在該決議未經撤銷之前,甲仍不具會員身分,其執業行為即與《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不符。命題常把入會義務、事務所所在地、跨區執業、繳納會費四者混合出題;也常以合憲性爭議包裝,誘使考生跳過現行條文直接談違憲。答題時先回到《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確認執業要件,再看章程義務有無被遵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