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律師與委託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何者違反律師之倫理規範?

  1. A為使當事人掌握狀況,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
  2. B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
  3. C為讓當事人安心,律師就受任事件,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4. D在符合當事人之利益下,就案件有和解可能時,律師宜協力促成之

正解 C — 為讓當事人安心,律師就受任事件,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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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對委任人所負之告知、交付、不擔保結果與協力促成和解等義務,以及何者構成違反。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該條之要件為主體是律師、客體是受任事件、行為態樣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並未附設任何但書。訴訟結果繫於證據調查與法院之判斷,非律師所能保證;為讓當事人安心而就受任事件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正牴觸該條,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並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所定之義務,本選項所述行為正合於該條,不違反倫理規範。

  2. (B)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所定之義務,本選項所述行為合於該條,不違反倫理規範。

  3. (C)

    律師就受任事件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牴觸《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該條並未設有任何除外規定,縱出於安撫當事人之目的亦然,本選項為所選。

  4. (D)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而協力促成之,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所定之要求,本選項既已明示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合於該條,不違反倫理規範。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是否發生於受任事件之處理過程:四個選項都是律師對委任人所為;
  2. 要件二,該行為所對應之規範義務為何:(A) 對應坦誠告知、(B) 對應即時交付、(D) 對應協力促成和解;
  3. 要件三,(C) 之擔保有利結果並非任何條文所允許之行為態樣,而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明文禁止者。

記憶點

律師能保證的是盡力與誠實,不能保證結果;擔保勝訴是倫理規範直接寫死的禁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之要件相當單純:主體為律師、客體為受任事件、行為態樣為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條文並未附設但書或除外規定,因此縱使出於安撫當事人之善意,也不影響其該當。

二、與告知義務之關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該條所保護者,是委任人形成正確期待與判斷的能力。擔保勝訴之所以被禁止,正是因為它從反面破壞同一項保護:它讓委任人形成一個沒有依據的期待。兩條互為表裡。

三、財物處理之要求。《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保管與事件有關之物品,應於事件完畢後或於當事人指示時立即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返還。」該條把代領代收之財物與保管物品分開處理:前者應即時交付並設有法令或契約之除外,後者則以事件完畢或當事人指示為返還時點。命題常把即時交付改寫成事件終結後一併結算來設陷阱。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條課予的是盡力與及時告知之行為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禁止的則是對結果所為之承諾,屬結果面之擔保。兩者並列如上,可見倫理規範對過程與結果採取不同的規範密度。

五、和解之協力與其他考法。《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該條之適用有兩個前提,一為符合當事人之利益,二為符合法律正義,並非任何情形下都應促成和解。命題常把擔保結果換成保證不受羈押或保證獲得緩起訴,或把協力促成和解改寫成應勸當事人放棄訴訟;另有把擔保結果與酬金約定合併命題者,須注意兩者所受之規範並不相同。答題時先問該行為是對過程的努力,還是對結果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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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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