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0 題

檢察官甲與乙結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1. A只要乙不提出告訴,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2. B不論乙是否提出告訴,均屬檢察官私德領域,甲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3. C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甲與他人同居只要未損及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4. D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即使乙默許,甲仍違反檢察官倫理

正解 D — 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即使乙默許,甲仍違反檢察官倫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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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倫理規範》對檢察官言行之要求,以及該要求是否因配偶未追究而免除。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檢察官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與該條所定謹言慎行、維護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要求相違;此項要求係對檢察官職位本身所設,並不以配偶是否提出告訴或是否默許為適用條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取決於其言行是否合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謹言慎行及維護職位榮譽尊嚴之要求,本選項錯在把倫理義務的成立繫於配偶乙有無提出告訴。

  2. (B)

    檢察官之言行縱屬私人生活範疇,仍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之拘束,該條並未把私德領域排除在外,本選項錯在自行加上一個條文所無的排除範圍。

  3. (C)

    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同居,已足以損及其職位尊嚴與人民對檢察官職務之信任,本選項所設之條件與本題事實不符。

  4. (D)

    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係《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之要求,甲之行為縱經乙默許仍與該要求相違,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主體是否為檢察官:甲為檢察官;
  2. 要件二,其言行是否合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之要求: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同居已與之相違;
  3. 要件三,是否因配偶告訴或默許而異其結果:該條以職位為對象,不因配偶態度而變動。

記憶點

檢察官倫理的判準是職位尊嚴與司法形象,不是配偶追不追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含三段行為要求與一段禁止規定:行為要求為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職位榮譽及尊嚴;禁止規定則為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本題涉及的是行為要求,而非圖利之禁止。

二、義務之保護對象。該條所保護者為檢察官職位之榮譽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並非特定私人之權益。因此配偶是否提出告訴、是否默許,都不是該條所設之要件。本題 (A)(B)(C) 三個選項各自加上一個條文所無的條件,這正是命題的設計軸線。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該條針對的是社交應酬場合,第 5 條則是對言行之一般性要求,兩者射程並列如上。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該條界定使命,屬宣示性規定。

四、與評鑑及懲戒之銜接。《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就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於第 7 款明定:「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見倫理規範並非僅具道德宣示性質,而有制度上的接續效果;同條並就檢察官之懲戒設有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機制。《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並就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訂定機關設有規定,可見該規範之效力來源即在法律之授權。

五、指揮監督關係之影響。《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 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 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檢察官之言行縱發生於職務之外,其對檢察形象之影響仍由該規範一併處理。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與其他考法。條文以概括之評價用語界定義務,至於特定私生活行為是否已達損及職位尊嚴之程度,條文字面無從直接讀出,須依檢察官評鑑與懲戒實務所形成之標準判斷。命題常以配偶不追究、當事人同意、未造成實害等條件包裝,測試考生是否把倫理義務誤解為可由私人處分之權利;也常把檢察官與法官之倫理規範對調來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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