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在不影響職務範圍內可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
  2. B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
  3. C律師只要不親自經營,但可為理財目的投資舞廳,成為股東
  4. D律師可經由選舉擔任地方民選縣市首長後,仍可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

正解 B — 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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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兼職限制之射程,以及單純財產管理之定性。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該條所禁止者為職務或業務之兼任。法官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係對自有財產之管理與運用,並未取得任何職務或經營任何業務,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該法第 16 條第 4 款關於不得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檢察官仍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本選項錯誤。

  2. (B)

    法官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投資,未落入《法官法》第 16 條各款所定之職務或業務,本選項正確。

  3. (C)

    律師縱不親自經營,投資舞廳而成為股東,仍涉及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律師法》定有明文,本選項錯在以不親自經營作為排除限制的理由。

  4. (D)

    《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地方民選縣市首長並非該但書所稱之特定臨時職務,律師經選舉擔任縣市首長後不得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是否為職務或業務之兼任:(A) 之私立學校董事與 (D) 之縣市首長都是職務,(C) 涉及行業之從事;
  2. 要件二,是否落入禁止規定:(A) 依準用規定落入《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D) 落入《律師法》第 31 條;
  3. 要件三,(B) 之財產管理不是職務或業務。

記憶點

兼職禁止管的是職務或業務的兼任,不管單純的財產管理與有價證券投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為概括條款,其判準有二:是否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以及是否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無論採哪一個判準,前提都是行為人取得了某種職務或從事了某種業務;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債並持有,並未產生這樣的身分。《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該款則是對特定經營層職位之點名禁止。

二、家庭成員之範圍。《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選項 (B) 所稱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其範圍即以此為準;管理家庭成員財產仍屬私法上之財產管理,與取得職務有別。

三、對檢察官之準用與商業禁止。《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本法若干條文設有準用規定,其中包含第 16 條之部分款次,私立學校董事之禁止即因此及於檢察官。《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與準用規定並列,構成檢察官兼職限制之雙重來源,其所禁止之經營,指向對事業之實際參與與支配。

四、律師端之限制。《律師法》第 31 條之結構為本文禁止兼任公務員、但書放寬中央或地方機關之特定臨時職務。民選縣市首長為有固定任期之地方行政首長,與臨時職務之性質並列可見其差異。至於投資舞廳而為股東,其限制之依據為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律師法》定有明文。

五、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該條就法官提供法律服務設原則禁止與但書,並於但書之外另加告知義務,與本題所問之兼職限制同屬身分競合之處理。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身分混編在同一題,各給一個兼職情形,只留一個合法者;也常把被動投資寫成經營、把有固定任期之職務寫成臨時職務。答題時先確認主體身分,再問行為究竟是取得職務、從事業務,或只是持有財產。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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