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檢察官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檢察官倫理?
- A甲檢察官在進行被害人屍體相驗後,接受被害人家屬邀宴
- B乙檢察官在某次總統選舉,為某一總統候選人站台演講,批評司法已死
- C丙檢察官將其積蓄所得新臺幣七百萬元,購買宜蘭市房屋二戶,於一年後,因行情起漲,隨即售出得利
- D丁檢察官於某次參觀預售屋時,向銷售員表明自己為檢察官,藉此取得低於一般交易行情二成之購屋價格
正解 C — 丙檢察官將其積蓄所得新臺幣七百萬元,購買宜蘭市房屋二戶,於一年後,因行情起漲,隨即售出得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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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倫理規範》就廉潔自持與政治活動所設之要求,以及純粹理財行為之定性。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丙檢察官以自己積蓄所得之新臺幣七百萬元購買宜蘭市房屋二戶,一年後因行情起漲售出得利,係以自有資金所為之財產處分,未利用職務或名銜取得優惠或不當利益,與該條之禁止無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甲檢察官相驗後接受被害人家屬邀宴,家屬為其承辦案件之訴訟關係人,該應酬足以使人懷疑其職務之公正與廉潔,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之要求相違。
- (B)
乙檢察官在總統選舉中為某一總統候選人站台演講並批評司法已死,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之政治活動,違反檢察官倫理。
- (C)
丙檢察官以自有積蓄購屋並於一年後出售得利,未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謀取不當財物或利益,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本選項為所選。
- (D)
丁檢察官於參觀預售屋時向銷售員表明自己為檢察官,藉此取得低於一般交易行情二成之購屋價格,正屬《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禁止之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是否涉及職務或名銜之使用:(D) 表明身分而取得價差,(A) 之邀宴來自承辦案件之關係人;
- 要件二,是否落入政治活動之禁止:(B) 落入《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要件三,是否為單純之自有財產運用:(C) 屬之。
記憶點
檢察官理財不受禁止,受禁止的是把檢察官這個身分換成價差或飯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就檢察官之言行課予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與維護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要求,並禁止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該禁止之要件有三: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或利益。本題 (D) 三個要件齊備,(C) 則連第一個要件都不該當。
二、政治活動之禁止結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柱句界定主體與時期,各款則列出行為態樣。站台演講兼具公開發言與為候選人助勢之性質,落入該款文義之內。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8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該條處理的是辦案時對各方權益之兼顧,屬職務內之要求;《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則涵蓋職務內外之言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規定:「檢察官得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以利犯罪之追訴及裁判之執行。但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該條屬授權性規定,三條之規範性質並列如上。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相驗後接受被害人家屬邀宴是否已達違反倫理之程度,條文並未逐一列舉具體場合,須由檢察官評鑑與懲戒實務就個案衡量該應酬與承辦案件之關聯性、金額與公開程度。本題 (A) 之分辨點即落在此處,而非純粹文義操作。
五、團體參與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 、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 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該項與同條第 1 項異其射程:第 1 項管政治活動,第 2 項管團體之發起、召集與加入。本題 (B) 落在第 1 項,命題若把站台改成加入某團體,即須改依第 2 項判斷。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以自有資金投資與利用職務取得優惠兩種情形放在同一組選項中,只在身分有無被使用這一點上分勝負;也常把邀宴主體換成不相干之友人,藉以測試考生有無注意到關係人身分。答題時先問資金來源與身分有無被使用,再問對方與承辦案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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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