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不曾謀面的表弟,在陳律師將此情形告知張三,而張三表示沒關係後,問陳律師基於律師倫理可不可以接任這個案件?
- A不可以,對造當事人為四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不可以接受委任
- B只要最近五年沒有往來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 C如果表兄弟的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就可以,若有影響就不可以
- D一定可以,法律只限制對造當事人為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才不能接受委任,表兄弟的案件不受限制
正解 C — 如果表兄弟的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就可以,若有影響就不可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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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受任事件之利益衝突規定,特別是與律師個人利益有關之事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6 款規定:「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本題對造李四為陳律師多年不曾謀面之表弟,屬與律師個人利益有關之情形,得否受任取決於該親屬關係是否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如不影響即得接任,若有影響則不得接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6 款所採之判準,為該事件是否可能影響律師之獨立專業判斷,本選項錯在改用四親等內血親這個親等標準作為受任之絕對障礙。
- (B)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6 款所採之判準與雙方最近五年有無往來無涉,本選項錯在自行加上一個條文所無的往來年限。
- (C)
表兄弟關係是否影響陳律師之獨立專業判斷,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6 款所設之判準,本選項正確。
- (D)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7 款所指者為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受任律師間之親屬關係,與本題對造當事人本人為表弟之情形不同;本選項錯在據該款反推表兄弟之案件不受限制,而漏掉同條第 6 款仍有適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事件是否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對造為表弟,屬之;
- 要件二,該關聯是否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須就個案認定,題目即以此設問;
- 要件三,告知與同意之程序:陳律師已告知張三。
- 答案繫於第二個要件。
記憶點
第 6 款不看親等也不看往來年限,看的是這層關係會不會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柱句先界定效果為不得受任,各款則列出九種利益衝突之情形。第 6 款之要件有二:事件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且該關聯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兩個要件是連結關係,僅有關聯而不影響判斷者不該當,這也是本題正解把結論寫成兩面的理由。
二、第 7 款之主體結構。《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7 款規定:「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該款之衝突主體是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其親屬關係是律師對律師;本題所涉之關係則是律師對相對人本人。兩者的主體結構不同,卻常被混為一談,這正是 (D) 選項所設的陷阱。
三、告知同意之機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前述各款情形,另定除第 5 款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本題張三口頭表示沒關係,與該機制所要求之書面同意仍有差距,答題時應注意程序要件與實體判準是兩件事。
四、同事務所之擴張。《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可見第 6 款之限制在同事務所層面另設有但書與通知義務。
五、受任後之財物往來。《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保管與事件有關之物品,應於事件完畢後或於當事人指示時立即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返還。」該條處理受任之後的財物往來,與受任之前的利益衝突審查分屬兩個階段。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親等、往來年限、當事人同意三個變數任意組合,只有一個選項回到條文判準;也常把對造當事人換成對造之代理人,藉以測試第 6 款與第 7 款之分工。答題時先鎖定該款文字,再看題目給的事實是否觸動獨立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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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