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律師後酬之約定,何者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
- A甲律師在訴訟代理某知名藝人之離婚事件,約定如能進一步取得子女監護權,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 B乙律師在代理某土地徵收之行政訴訟事件,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 C丙律師在某重大金融犯罪事件中,與其辯護之被告約定,如獲得無罪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 D丁律師在代理某繼承登記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即取得系爭土地十分之二作為後酬
正解 B — 乙律師在代理某土地徵收之行政訴訟事件,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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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後酬約定之禁止範圍,以及就案件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之禁止。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乙律師所代理者為某土地徵收之行政訴訟事件,並非家事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其約定獲得勝訴判決後取得後酬五百萬元,未落入該條所定之禁止範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離婚事件為家事事件,甲律師就進一步取得子女監護權之結果約定後酬五百萬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所定不得就家事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 (B)
乙律師代理之土地徵收行政訴訟事件不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所列之三類事件,其後酬約定不違反該條,本選項為所選。
- (C)
丙律師與其辯護之被告就無罪判決之結果約定後酬五百萬元,該案件為重大金融犯罪之刑事案件,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所定不得就刑事案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 (D)
丁律師約定於勝訴後取得系爭土地十分之二作為後酬,係就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所定之禁止。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事件類型為何:(A) 為家事事件、(C) 為刑事案件、(B) 為行政訴訟事件、(D) 為繼承登記訴訟事件;
- 要件二,報酬是否以結果為條件:四個選項都以勝訴或取得特定結果為給付條件;
- 要件三,報酬之標的為何:(D) 之報酬直接指向系爭土地本身,落入《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前段之禁止。
記憶點
後酬的紅線是家事、刑事、少年三類;紅線之外還有一條,不得拿案件標的本身當報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含兩項義務:一為酬金之明示義務,主體為律師、對象為委任人、內容為數額或計算方法;二為後酬之禁止,其範圍為家事、刑事案件與少年事件三類,且禁止之連結點是結果。行政訴訟事件、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不在該三類之內。
二、禁止之結構理由。三類事件之共同點在於其結果涉及身分關係、人身自由或少年之保護,與純粹財產給付不同。條文本身只寫出事件類型與結果這兩個連結點而未寫理由,答題時把握文義即可,不必自行補充立法動機。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劃的是哪些案件不能約後酬,第 36 條劃的是後酬不能用什麼當標的。兩條的切入點不同,(D) 選項同時觸及兩條,但真正被違反的是前段所定就案件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之禁止。
四、報酬明示之意義。《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前段課予明示數額或計算方法之義務,其功能在於使委任人於締約時即能預見費用。若律師約定勝訴後給付一定比例而未說明計算方法,仍可能違反該項義務,此為命題常見的延伸方向。至於後酬之標的若為案件標的本身,則另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前段之拘束,與明示義務分屬兩層。
五、指定案件之報酬禁止與違反之處置。《律師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該條就指定案件另設報酬禁止,與後酬之限制同屬對律師收費所設之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一、勸告。二、告誡。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後酬約定若違反規範,其處置即依該條由所屬公會審議。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事件類型換成勞資爭議、行政處分撤銷訴訟、家事調解,測試考生對三類事件範圍的掌握;也常把報酬標的換成不動產、股權或債權讓與。答題時先分類事件,再看報酬給付的標的是金錢還是案件標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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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