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法官得為下列那個團體募集成員?
- A多層次傳銷事業
- B政黨
- C刑事法學會
- D立法委員競選後援會
正解 C — 刑事法學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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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倫理規範》就法官為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所設之原則禁止與但書。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刑事法學會為以刑事法學研究與交流為目的之學術團體,法官為其召募成員,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該當該條但書所定之情形,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營利活動之組織,法官為其召募成員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虞,不合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但書,且與同規範第 23 條相違,本選項錯誤。
- (B)
法官為政黨召募成員,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為政黨之其他協助,且不合於同規範第 19 條但書,本選項錯誤。
- (C)
刑事法學會為學術性團體,法官為其召募成員合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但書所定無損於司法或法官形象之情形,本選項正確。
- (D)
立法委員競選後援會係為公職候選人助選而組成之組織,法官為其召募成員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為公職候選人之其他協助,並不合於同規範第 19 條但書,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態樣是否為募款或召募成員:四者都是召募成員;
- 要件二,團體性質為何:(A) 為營利組織、(B) 為政黨、(D) 為競選後援會、(C) 為學術團體;
- 要件三,是否合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但書:(C) 該當,其餘三者觸及營利形象或政治活動之禁止。
記憶點
法官為團體召募成員原則禁止,例外看該團體是不是機關內部組成或無損司法形象;學術團體屬後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之結構為原則加但書:本文禁止法官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書則設兩種除外,一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之團體、組織,二為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者。答題時須先確認行為態樣落入本文,再檢查但書。
二、但書之判準。《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該條所用之判準與第 19 條但書第二種除外一致。兩條合起來構成法官職務外活動的一組規範,一條管參與,一條管募款與召募成員。
三、與政治活動禁止之競合。《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就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於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政黨與競選後援會之情形,除《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本文外,另落入該款之政治活動禁止,而該款並無形象上的但書可資適用。因此縱使法官主張該項召募無損形象,仍受政治活動禁止之拘束,這是本題 (B)(D) 兩選項的關鍵。
四、與經濟活動禁止之競合。《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召募成員兼具營利性質,除第 19 條外亦與該條相關。命題把它與學術團體並列,正是要考生辨識團體性質對但書判斷的影響。
五、餽贈與形象之維護。《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兩項所用之形象判準與第 19 條但書一致,可見該規範以形象作為多處條文之共通尺度。另《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該項屬職務內之行為規範,與職務外活動分屬兩塊。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團體換成同鄉會、校友會、宗教團體、公益基金會,測試但書的適用邊界;也常把募款與召募成員拆開來問,或把主體換成檢察官而改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2 項。答題時先看行為態樣,再看團體性質,最後檢查有無其他條文另設無但書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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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