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 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 10 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追訴
- B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
- C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
- D因無停止事由,期間已超過 10 年,故時效應已完成
- E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
正解 CE — 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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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續犯的追訴權時效起算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
正解理由
甲受 A 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其不法狀態持續,屬於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依該項但書,時效要等到行為終了之日才起算;本件甲仍在留滯之中,行為尚未終了,時效尚未開始進行,也就談不上完成或停止。故選 CE。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起算日繫於行為終了之日,本件起算日尚未到來,本選項以時效已完成為由認定不得追訴,其前提不存在。
- (B)
敘述錯誤。本選項與 (A) 同樣以時效完成為前提,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該前提在本件並不成立。
- (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行為尚未終了時時效尚未開始進行,自無完成之可言。
- (D)
敘述錯誤。本選項以期間已逾 10 年推論時效完成,然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起算日尚未到來時,無從計算已經過之期間。
- (E)
敘述正確。時效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尚未起算,同法第 83 條第 1 項所定之停止事由即無所附麗。
涵攝步驟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的本文配犯罪成立之日,但書配行為終了之日。
- 本題事實是甲侵入後以之為居所達 12 年,經 A 要求退去而仍留滯,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所定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不法狀態持續,因而套進但書那一段;
- 甲迄今未退去,行為終了之日尚未到來。
記憶點
繼續犯的追訴權時效,條文寫的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人還沒走,錶就還沒開始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的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這一項由本文與但書兩段構成,兩段各自配一個起算點:本文配犯罪成立之日,但書配行為終了之日。本題設計的陷阱,是讓考生只看第 1 項的期間長度而忘了第 2 項的起算點。
二、本題罪名的繼續犯性格。《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 2 項所寫的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其不法狀態隨留滯而持續,正是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有繼續之狀態者。甲以倉庫為居所長達 12 年,並於 A 要求退去後仍不退去,事實面完全落在這一項的文字之內。
三、題幹抗辯的兩層。甲的抗辯其實疊了兩層:第一層是本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有多長,第二層是這段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本題選項 (A)、(B)、(D) 都只處理第一層,而把第二層當成理所當然;選項 (C)、(E) 則直接指向第二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的文字,第二層才是本題的勝負手:起算點沒有出現,期間的長短就沒有計算的對象。
四、停止與起算的區別。《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該項所列的停止事由,處理的都是已經開始進行的期間因故暫時不再前進;而本題的情形是期間根本還沒有開始進行。兩者的先後關係是固定的,沒有起算就沒有停止可言,選項 (E) 所述即為此意。命題者把停止事由寫進選項 (D),正是要測考生會不會把這兩個階段混為一談。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繼續犯的起算點還常與下列情形合併命題:一是行為人於繼續中死亡或被查獲,二是繼續中法律修正而生新舊法比較的問題,三是與狀態犯的比較,亦即行為完成後不法狀態雖然延續,卻不影響起算。其中狀態犯與繼續犯的分辨,條文字面不會標明,須依各該罪的行為描述並參酌實務見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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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