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指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可罰性實體要件
- B若客觀處罰條件有所欠缺,應為無罪判決
- C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 D客觀處罰條件亦屬構成要件要素
- E刑法第 238 條詐術締結婚姻罪,所定「致其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
正解 CD — 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客觀處罰條件亦屬構成要件要素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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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客觀處罰條件在犯罪判斷體系中的位置,以及它與故意認識對象的關係。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客觀處罰條件被安排在不法與罪責之外,不屬於構成要件要素,故意因而不必及於它。《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該項把故意的認識對象寫成構成犯罪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既不在構成要件之列,即不在該項所寫的認識對象之內。故選 C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本選項把客觀處罰條件定位在不法與罪責以外而影響可罰性,與通說相合,其內涵不在條文字面。
- (B)
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欠缺客觀處罰條件時該行為不具可罰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就行為不罰者所定之效果,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 (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之一。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故意所認識者是構成犯罪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不在其中。
-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之一。客觀處罰條件被安排在構成要件之外,本選項與 (C) 是同一個錯誤的兩種說法。
- (E)
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所定之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通說即以客觀處罰條件視之。
涵攝步驟
- 把判斷層次排定,再看選項落點。
- 構成要件這一層,故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以構成犯罪之事實為認識對象,(C)、(D) 誤把客觀處罰條件放了進來;
- 可罰性這一層,(A) 的定位與 (E) 的例示落在這裡;
- 訴訟結果這一層,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諭知無罪,(B) 落在這裡。
記憶點
客觀處罰條件站在構成要件之外,故意不必認識它,欠缺時走無罪判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概念的位置。客觀處罰條件是學理上對某些條文要素的定位:它出現在條文之中,卻不被算進不法與罪責的判斷,而是影響該行為最終能不能處罰。本題的五個選項全部圍繞這個定位打轉,只要先把層次排定,錯誤選項就會自己浮出來。
二、與故意認識對象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兩項所寫的認識對象都是構成犯罪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既被安排在構成要件之外,它就不在這兩項所寫的認識對象之內,選項 (C) 正是把它拉進來。
三、條文實例的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規定:「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這一條拆開,行為是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而其後所接的裁判確定並非行為人所支配的行為結果,而是另一個訴訟程序的產物。通說即以此為客觀處罰條件的典型例示,選項 (E) 所述與之相合。
四、欠缺時的訴訟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客觀處罰條件欠缺者,該行為不具可罰性,落在該項所寫的其行為不罰,法院因此諭知無罪判決。這與程序上欠缺訴訟條件所生的處理不同,兩者的適用前提不同,命題者常拿來測驗考生分不分得清。
五、易混淆的相鄰概念。與客觀處罰條件並列的是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兩者同樣站在不法與罪責之外;差別在於前者是使刑罰發生的條件,後者是使刑罰不發生的事由。此外還有訴訟條件,那是程序上的要件,欠缺時走的不是無罪判決。三組概念的落點不同,是本題型最常見的比較題。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哪些條文要素算是客觀處罰條件,條文本身不會標明,須由學說與實務就各該條文的體系位置逐一認定;本題選項 (A) 所述之定位與選項 (E) 所舉之例,都不是由條文字面直接讀得出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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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