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複選 · 本卷 70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2. B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3. C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4.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5. E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成立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正解 AD — 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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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偽造文書罪章中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分界,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實務界限。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所非難者為文書名義的真正,內容真實與否不在其要件之內。至於同法第 214 條,實務向來要求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公務員尚須實質審查後方為記載者不成立本罪。故選 A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該條處罰的是文書名義的偽造。

  2. (B)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所定者是行為人自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係同一人;本選項後段所稱不符,與該條文字不合。

  3. (C)

    敘述錯誤。畢業證書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所列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自行以學校名義製作一張仍該當該條之偽造。

  4. (D)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本罪以申報直接導致公務員登載為其結構,實務因而把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義務之情形排除在外。

  5. (E)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的主觀要件寫的是明知,本選項所述之不確定真實而未加求證,未達此一程度。

涵攝步驟

  1. 把罪章拆成兩組要件對照。
  2. 名義與內容這一組,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有形偽造看名義是否真正,(A)、(C) 落在這裡;
  3. 依同法第 213 條、第 215 條,無形偽造看內容是否真實,(B)、(E) 落在這裡。
  4. 主觀與因果這一組,《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寫了明知,(E) 未達其程度;
  5. 同法第 214 條以申報直接導致登載為其結構,(D) 所述之實質審查即阻斷這一層。

記憶點

有形偽造問名義真不真,無形偽造問內容實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一遇實質審查就打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罪章的兩條軸線。偽造文書罪章的條文可以沿兩條軸線排開:一條是名義的真正,另一條是內容的真實。《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211 條就公文書亦設有相同的行為描述。兩條的行為描述都是偽造、變造,指向名義真正這一條軸線,學理上稱為有形偽造。

二、內容真實那一條軸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與同法第 213 條的行為主體都是對該文書本有製作權之人,所非難者是所載事項不實,學理上稱為無形偽造。選項 (B) 的前段抓對了這條軸線,後段卻補上一句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而這正好是有形偽造那一條軸線的特徵。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特殊位置與實務界限。《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行為人是一般人,被利用登載者是公務員。實務長年就此設下一道界限: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若公務員尚須實質審查而後決定如何記載,登載的內容就是公務員自己審查的結果,行為人不成立本罪。這個界限不在條文文字之內,是本題指明依實務見解作答的原因。

四、主觀要件的一致寫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第 214 條與第 215 條的主觀要件都寫了明知兩個字。選項 (E) 所設計的情形是公務員不確定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求證即予登載,那是對構成事實有所預見而不確定的心態,與條文所寫的明知有落差。

五、選項 (C) 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畢業證書落在該條所列之證書,而行為人並無以該學校名義製作證書之權限,縱使內容與原證書相同,名義的真正仍已受害。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行使的部分即依該條處斷,命題者另常把申報事項設計在地政或戶政登記上,直接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的實質審查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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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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