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棒毆打乙、丙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 B丙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告訴甲傷害丙,其效力及於甲傷害乙
- C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
- D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 E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罪刑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正解 AC — 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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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告訴不可分的適用對象,以及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時自訴效力的範圍。
正解理由
乙、丙就通姦相姦互為必要共犯。《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甲對乙告訴,依該條本文其效力及於丙之相姦部分,但書所限制者是撤回的效力。另甲就丙之相姦行為為被害人,依同法第 319 條第 1 項、第 2 項得委任律師自訴。故選 A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為犯罪之被害人而得自訴,並依同法第 319 條第 2 項委任律師行之。
- (B)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定之不可分是共犯之間的擴張,本選項所述則是被害人不同的問題;依實務見解,數被害人各有獨立之告訴權。
- (C)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甲對乙之告訴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丙;該條但書處理的是撤回。
- (D)
敘述錯誤。甲一棒毆打乙、丙成傷,為一個案件;惟《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另設但書,就三種情形排除該擬制,其一逐字為「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把該項讀成無保留的擴張,前提不成立。
- (E)
敘述錯誤。本選項僅把 (D) 的無罪判決換成科刑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不以判決結果為區別標準。
涵攝步驟
- 把事實分成兩組套進條文。
- 通姦相姦這一組,甲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及於丙,甲之自訴依同法第 319 條第 1 項、第 2 項為之,(A)、(C) 落此組;
- 傷害這一組,行為單一而被害人有二,告訴權各自獨立,(B) 不成立,自訴效力依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本文及於他部而但書另設保留,(D)、(E) 不成立。
記憶點
告訴不可分講的是共犯之間,不是被害人之間;一個行為打傷兩個人,訴訟上仍只是一個案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組事實、兩套規範。本題把兩件事疊在一起:一是乙與丙的通姦相姦,二是甲一棒同時毆打乙、丙成傷。前者的關鍵在必要共犯與告訴不可分,後者的關鍵在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時的案件單一性。五個選項分屬這兩組,先分組再判斷,就不會被互相牽扯的人名繞暈。
二、告訴不可分的射程。《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把它拆開,本文所處理的是共犯之間的橫向擴張,而但書只針對撤回,並且只針對通姦相姦這一組。選項 (C) 走的是本文,選項 (B) 則想把本文用到被害人之間,那是這一條沒有寫的方向。至於數被害人各自獨立行使告訴權,其依據不在本條文字,而在實務長年所採的見解。
三、必要共犯這個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一條把通姦與相姦寫在同一條之內,兩者在概念上互為對向的必要共犯,因而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寫的共犯。若不先確立這個前提,選項 (C) 的告訴效力擴張就沒有著力點。
四、自訴的要件與強制代理。《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同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 1 項的本文把自訴權人寫成犯罪之被害人,第 2 項則要求委任律師。甲就丙之相姦行為為配偶而受害,兩項的要件都具備,選項 (A) 因此成立。
五、自訴不可分與判決確定後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丙就自己受傷害之部分提起自訴時,乙受傷害之部分是否亦在案內,不能只看本文:該項但書就三種情形排除該擬制,而其中一種以本題題幹所寫的夫妻關係為斷。該但書所指的那一條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條文原文內,其射程無從逐字確認;可以確定的是本文並非無保留。至於區別標準,本文與但書都不以判決結果為準,選項 (D) 與選項 (E) 並列,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拿判決結果當區別標準。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撤回告訴放進來而測《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或把毆打改成先後兩次而使案件不再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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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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