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0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2. B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傳布
  3. C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持有
  4. D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制定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不法程度之立法,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正解 C —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持有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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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所劃出的合憲界限,關鍵在傳布與持有的處罰範圍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可見持有型態的處罰以行為人具備散布、播送、販賣的意圖為要件;釋字第 617 號解釋所肯認得全面禁止的對象是傳布,並未及於單純持有。(C) 把該號解釋的意旨擴張成對持有的全面禁止,逾越了條文與解釋的範圍,屬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釋字第 617 號解釋肯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均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2. (B)

    敘述正確。該號解釋認為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得全面禁止其傳布。

  3. (C)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持有尚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的意圖始受處罰,不是只要持有即成罪。

  4. (D)

    敘述正確。釋字第 617 號解釋認為將製造、持有等原屬預備性質的行為,立法上定為與傳布行為相同不法程度,屬立法形成自由。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態樣:本題所問為持有;
  2. 要件二主觀意圖:欠缺散布、播送、販賣意圖的單純持有,不在處罰範圍,(C) 的全面禁止敘述因而不能成立。

記憶點

傳布得全面禁止,持有必須加上散布意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在條文結構上分為三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是傳布行為本身。第 2 項把製造、持有納入處罰,但加上意圖要件,性質上屬於預備行為的獨立處罰化。《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3 項則就沒收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設下的陷阱在主觀面。第 1 項的行為人只要客觀上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即足;第 2 項的製造、持有則必須證明行為人具備散布、播送、販賣的意圖,兩者的舉證重心完全不同。(C) 之所以錯,正是把第 2 項的意圖要件整個抽掉。

版本上,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該法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即為當時有效的條文,第 235 條的三項結構在該版本已經定型。

易混淆之處在於同屬妨害風化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第 231-1 條,前者處罰媒介性交猥褻的圖利行為,後者處罰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為性交猥褻的圖利行為,規範的是人的行為而非物品的流通,與第 235 條並列時要注意保護對象的差異。

沿革上,本條的處罰範圍歷來爭議不斷,釋字第 617 號解釋作成後,實務對猥褻的判斷改採硬蕊與軟蕊的區分,硬蕊資訊得全面禁止傳布,其餘則以採取適當隔絕措施為容許條件,這個區分正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共同背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公然陳列改成在網路上供人下載,測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的涵攝;或是給一個只買回家自己看的情境,測驗第 2 項的意圖要件是否具備;也常搭配沒收規定,測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這幾個字的效果。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意旨,各選項的敘述均取自該號解釋,條文本身並未就合憲性設有規定,作答時須把解釋文中對傳布與持有所作的區分讀清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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