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範總統提名與立法委員之行使同意權之程序,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監察院就本法律案沒有提案權
- B監察院須先經行政院院會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 C監察院須先經總統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 D監察院得逕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正解 A — 監察院就本法律案沒有提案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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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監察院有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以及該項提案權的事項範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本題考試年度之監察院職權為彈劾、糾舉及審計。憲法本文對於各院之法律提案權,僅就部分機關設有明文,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之法律提案權則是由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所肯認,而該號解釋所肯認的範圍同樣以監察院所掌事項為界。本題所擬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規範對象是總統行使提名權與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的程序,並非監察院所掌之彈劾、糾舉、審計等事項,監察院就此並無提案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監察院就本法律案不具提案權,因為該法律案所規範者不屬監察院所掌之彈劾、糾舉、審計事項。
- (B)
錯誤,錯在前提:監察院就本法律案既無提案權,即不生先經行政院院會同意後始得提出之問題,且《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所規範者,是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等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C)
錯誤,同樣錯在前提:監察院就本法律案無提案權,不生取得總統同意後即可提出之問題。
- (D)
錯誤,本選項直接肯定監察院得逕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與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所劃定的事項範圍不合。
記憶點
監察院有法律提案權,但那是釋字第 3 號解釋給的,而且只限於監察院所掌事項;事項一旦跑到別的機關身上,提案權就跟著消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條文字面本身推不出結論,因此屬於須以解釋意旨補充的題型。就憲法文本的分布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前者對考試院的提案權有明文,後者則只列出監察院的職權種類。釋字第 3 號解釋以五權分治、平等相維的憲政體制為論據,認為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等於在文本之外補上一塊。
要件拆解上,這個提案權有兩個要件:主體是監察院,客體限於其所掌事項。本題設計的陷阱正落在第二個要件:法律案的名稱雖然含有監察委員之字樣,其規範內容卻是總統的提名程序與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程序,屬於總統與立法院的職權運作,並不是監察院自身職權的行使。名稱像不像,與事項屬不屬於,是兩件事。
值得並列的還有機關組成的變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正是本題所稱提名與同意程序的憲法依據所在,而該程序的主體同樣不是監察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者提案權的來源各為何,或問行政院提出法律案應否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者的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該項所定應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者,除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各類議案外,尚及於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作答時把明文與解釋補充分開記,再檢查事項歸屬,通常就能定位。
最後補充一組容易混淆的概念:法律提案權與法律案的議決權分屬不同機關。《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提案只是把議案送進立法院,議決仍由立法院為之;因此縱使監察院就某一事項有提案權,也不等於該法律的內容由監察院決定。反過來說,監察院就本題所擬之法律縱無提案權,其內容仍可能由有提案權之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而完成立法,這一點與提案權的有無並不衝突。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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