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損害者,以有故意過失為限,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D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協助
正解 BCE —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損害者,以有故意過失為限,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協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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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法》之歸責基礎、賠償方法、消滅時效與請求程序,問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之要件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未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B) 加上以有故意過失為限,與該項不符。就賠償方法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定明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回復原狀則為同項但書所定之情形,(C) 把原則與例外對調。就請求程序而言,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為之,(E) 因而錯誤,故選 BCE。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本選項相符。
- (B)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就公有公共設施責任所定之要件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該項未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C)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賠償方法為金錢賠償,回復原狀則是同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本選項把二者對調。
- (D)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與本選項相符。
- (E)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書面請求之相對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內容為請求損害賠償,與本選項所述不符。
涵攝步驟
- 歸責基礎→公務員責任問過失、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不問,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與第 3 條;
- 賠償方法→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但書,見同法第 7 條;
- 時效與程序→見同法第 8 條與第 10 條。
記憶點
國賠四個記號:人的責任問過失、物的責任不問過失、賠錢為原則、先請求協議再起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法》建立了兩套並行的責任類型。第一種是公務員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其要件包括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損害之發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責任成立所要求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或過失,求償權所要求的則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兩者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在同一條裡作了不同的設計。
第二種是公有公共設施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要件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受有損害,以及兩者間之因果關係。本題的陷阱設在這裡:(B) 把公務員責任的主觀要件搬到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上。
就賠償方法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該項本文定金錢賠償為原則,但書則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且經請求者為限,(C) 之敘述把本文與但書對調。
就時效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該項採主觀與客觀雙軌起算,(D) 之敘述與之相符。
就程序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書面請求與協議是提起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E) 把請求對象寫成法務部,與上開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賠償義務機關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之責任、問求償權之消滅時效,或問公有公共設施是否包括委外管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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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