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2. B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3. C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4. D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正解 B — 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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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於審理個案中聲請解釋憲法的主體、程序與客體,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該項的文字只寫到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則把聲請主體擴及各級法院法官,並要求承審法官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以所持見解具體指摘系爭法律違憲之理由,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此一聲請權係本於審判獨立而生,其發動者就是承審該案的法官或合議庭。(B) 所稱須經所屬法院核可始得聲請,是在既有程序上另加一道行政上的關卡,並非上開解釋所建立的程序,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惟這一點並非條文明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只寫到「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聲請應以合議庭或個別法官名義提出並未規定;案件由合議庭審理時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是實務與通說對聲請主體的理解。

  2. (B)

    錯誤,錯在替法官的聲請權加上所屬法院核可此一要件。

  3. (C)

    正確,判例並非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其效力相當於命令,法官於個案審理中認其違憲者,得不予適用,此與法律違憲須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之處理方式不同。

  4. (D)

    正確,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至於軍事審判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認軍事審判權係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審判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此為理解本選項的背景,而不是本選項本身的依據。

記憶點

法官聲請釋憲的鑰匙握在承審法官(合議庭)自己手上,既不必上級核可,也不必所屬法院同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須以解釋意旨補充條文的題型。條文層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第 1 項處理的是機關、人民與立法委員的聲請,第 2 項處理的是審判機關在個案中的聲請,而其文字只點名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

釋字第 371 號解釋補上的是各級法院法官,理由在於法官依憲法規定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違憲之法律既不能逕行拒絕適用,就必須有一條通往憲法解釋的路。

要件拆解上,法官聲請釋憲有四個要件:一是繫屬中之個案;二是所應適用之法律;三是法官確信其違憲並具體指摘理由;四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題的陷阱設在主體與程序:(A) 測試合議庭與獨任法官的差別,(B) 測試有沒有一道核可程序,(D) 測試軍事法院法官算不算法官。

易混淆之處在客體的位階:法律違憲時,法官須停止訴訟聲請解釋;命令違憲時,法官本得於個案中不予適用。判例在當時的實務上被認為具有與命令相當的效力,因此 (C) 所述之處理方式成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法官聲請釋憲與《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所定行政法院聲請解釋之關係,或問法官對於自己所屬審級之判例得否聲請解釋。分辨的關鍵,仍在客體的位階與聲請主體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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