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
- A警察機關緝拿通緝犯,將通緝犯扣上手銬與腳鐐
- B消防機關為避免火災蔓延,而將人民屋舍緊急拆除,開闢為防火巷
- C消防機關為避免有人自殺,破門而入,並搶下意圖自殺者之刀刃,致該人民手部被割傷
- D違章建築經通知限期自動拆除,逾期仍未拆除,建管機關乃執行拆除
- E行政機關為取締違章營業,會同水電與瓦斯供應公司執行斷水斷電及停止瓦斯之供應
正解 BC — 消防機關為避免火災蔓延,而將人民屋舍緊急拆除,開闢為防火巷;消防機關為避免有人自殺,破門而入,並搶下意圖自殺者之刀刃,致該人民手部被割傷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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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要件,及其與直接強制、刑事強制處分之區辨。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的要件有二:目的須在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須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因而不以先有義務為前提。(B) 之緊急拆除屋舍是為阻止危害發生所為之即時處置;(C) 之破門而入並搶下刀刃,兼具對於住宅之進入與對於人之管束,而《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之情形,正與本題事實相合,故選 BC。
逐項排除
- (A)
錯誤:緝拿通緝犯並施用戒具,屬刑事程序上之強制處分(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是《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之即時處置。
- (B)
正確:為避免火災蔓延而緊急拆除屋舍,係為阻止危害發生所為之即時處置,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之要件。
- (C)
正確:為避免有人自殺而破門進入並搶下刀刃,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避免急迫危險之目的。
- (D)
錯誤:違章建築經限期自動拆除而逾期未拆,機關所為之拆除係《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強制執行,不是即時強制。
- (E)
錯誤:斷水斷電係對違章營業所採之管制手段,目的在促使相對人停止違規營業,與《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之目的不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目的在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B)、(C) 該當;
- 要件二:不以先有義務為前提→(D) 先有拆除義務故不該當;
- 要件三:須為《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手段→(A) 屬刑事強制處分故不該當。
記憶點
即時強制的兩個記號:沒有先行的義務,而且等不及走完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法體系定位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條把行政執行分成兩類:一類以既存的義務為前提,另一類即為即時強制。這個區分正是本題的判準來源。與之對照者為《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該項所定之執行以既存義務與限期履行為前提,(D) 之事實正落在此處。
就即時強制之方法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即時強制方法如下:」《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對於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B) 所述之緊急拆除落在第 2 款之物之處置,(C) 所述之破門而入落在第 3 款之進入處所,搶下刀刃則同時涉及第 1 款與第 2 款。
就管束之要件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由此可知管束是設有時間上限的干預措施,而不是概括的人身自由剝奪授權。
就損失補償之銜接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C) 中人民手部受傷所生之損失,即可能循此規定請求補償,該項也從反面說明即時強制本身是合法之干預行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區辨、問管束之時間上限,或問損失補償之請求期間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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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