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0 題

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因酒後駕駛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即要求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顯失均衡
  2. B採吊銷駕駛執照之手段,無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
  3. C酒測時,執行機關雖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使受檢人已有將受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之認知,吊銷其駕駛執照仍屬過當
  4. D立法者應針對不同情況,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分別規定

正解 D — 立法者應針對不同情況,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分別規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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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於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中的合憲性論述。

正解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認為,對拒絕酒測者吊銷駕駛執照,其目的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執行機關於酒測前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受檢人既已認知,該規定尚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該號解釋並指出,就不同情狀應由立法者斟酌後分別規定。此一審查架構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所揭示者相同。(D) 所述正是該號解釋對立法者所為之指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相反,該號解釋認酒後駕車危害重大,課予駕駛人配合酒測之義務,所限制之權益與所保護之法益間並未顯失均衡。

  2. (B)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相反,該號解釋認吊銷駕駛執照有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並防範交通事故,手段適合性並未欠缺。

  3. (C)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相反,該號解釋正是以執行機關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法律效果、受檢人已有受吊銷處罰之認知,作為認定手段未過當的理由之一。

  4. (D)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所為之立法指示相符,此即本題答案。

記憶點

釋字第 699 號解釋的結論是合憲,但附帶請立法者按情節分別規定;四個選項裡,只有跟著這個方向走的那一個才是它的見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的具體論述。審查架構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該條把比例原則拆成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三層,(B) 對應第一層,(A) 與 (C) 對應第三層,而 (D) 則是該號解釋就立法形成自由所為之提示。四個選項因此是同一套架構下的四個位置。

就要件拆解而言,拒絕酒測而受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其構成要件包括:駕駛人受合法攔檢、執行機關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駕駛人仍拒絕接受測試。解釋認為告知義務的踐行使受處罰者對法律效果有預見可能,這一點在審查手段是否過當時具有重要地位,而 (C) 恰恰把這個有利於合憲結論的事實寫成了違憲的理由。

值得並列的是行政罰的種類:吊銷駕駛執照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其裁處與救濟另有規範;而酒測的實施本身則屬於資料蒐集與即時措施的層次,兩者的合憲性審查密度並不相同,本題僅就前者立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釋字第 699 號解釋與釋字第 535 號解釋在攔檢發動門檻上的關係,或問吊銷駕駛執照與吊扣駕駛執照在處罰種類上的差異。作答時先辨明所問的是解釋的結論還是它的理由,可以省去許多混淆。

另可一併記住審查密度的問題。駕駛執照涉及的是職業自由與一般行動自由,並非人身自由,因此大法官所採的審查標準低於對人身自由的審查;而拒絕酒測的處罰之所以能通過檢驗,關鍵在於受檢人事前已被告知法律效果,具有選擇的可能。若把告知程序抽掉,合憲的結論即未必維持,這也是該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按情節分別規定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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