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

  1. A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之措施
  2. B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但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查
  3. C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
  4. D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時,主張刑事豁免之特權,須經高等法院 5 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之裁定

正解 D —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時,主張刑事豁免之特權,須經高等法院 5 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之裁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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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與界限,題目問的是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就此闡明,該條所賦予者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其目的在於維護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與國家元首身分之尊崇,並非賦予總統不受法律追訴的實體特權。就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擔任證人時如何處理,該號解釋是以國家機密特權與證言義務的調和為軸線展開;(D) 把刑事豁免特權之主張與特別合議庭之裁定綁在一起,其所述之機制非該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之見解,該號解釋指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與總統身分尊崇及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之措施。

  2. (B)

    屬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之見解,該號解釋認偵查機關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仍得為證據保全之必要處置,例如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查。

  3. (C)

    屬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之見解,該號解釋認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係為維護總統職位而設,原則上不得由總統個人拋棄。

  4. (D)

    不是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之見解,此即本題答案。

記憶點

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暫時不追訴,不是永遠不負責;證據保全照做,特權原則上不能拋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解釋內容還原題,決定性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只提供了文本上的骨架。條文的構成要件有三:主體是總統、例外是內亂罪與外患罪、效果是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從這三個要件本身,看不出偵查機關可否為證據保全、特權可否拋棄,也看不出總統作為證人時的處理程序,這正是本題須以解釋補充的地方。

就要件拆解而言,釋字第 627 號解釋把豁免權界定為程序上的障礙事由:追訴權本身並未消滅,只是在總統任期內暫時不得行使,卸任後仍得追訴。也因為它是為維護職位而設,該號解釋才會認為原則上不許總統個人拋棄,(C) 即由此而來。至於 (B),證據保全與對總統本人的偵查是兩件事,前者不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故不在豁免範圍。

值得並列的是同屬憲法上特權的不逮捕特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就立法委員之逮捕拘禁設有限制,其保障對象、時間範圍與效果均與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同,兩者不宜互相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總統刑事豁免權是否及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責任、是否及於總統的家屬或幕僚,以及國家機密特權與刑事訴訟法上拒絕證言權的關係。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號解釋的具體論述。

就體系定位再補一層:刑事豁免權的射程只到刑事訴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並不在內;而所謂暫時性障礙,指的是總統任期內的追訴行為,並非使犯罪本身合法化。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所定之內亂罪與外患罪例外,使得涉及國家存續的犯罪不受豁免保護。把暫時與例外這兩個關鍵詞放在一起,這一條的結構就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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