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不論大學教師的研究與講學,還是大學生的學習,主要在大學的環境內進行,所以,國家有義務去保障有利於大學成員實踐其基本權的環境,因而衍生出「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請問:大學自治主要在於確保下列那種基本權的實現?

  1. A隱私權
  2. B講學自由
  3. C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4. D結社自由

正解 B — 講學自由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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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大學自治的憲法定位,亦即它是哪一項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學自治即由該條所保障之講學自由導出。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為保障大學上開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大學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範圍內享有自治權。題幹所述之教師研究講學與學生學習,正是這三項自由的內容,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隱私權係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導出之非明文權利,其保障核心是私密領域與資訊自主,與大學自治所欲確保之教學研究自主不同。

  2. (B)

    正確,講學自由是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此即本題答案。

  3. (C)

    《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其對象是國民教育階段的權利與義務,並非大學階段的自治權來源。

  4.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結社自由保障的是人民組成團體並經營團體事務之自由,大學之設立與運作並非以此為其憲法基礎。

記憶點

大學自治不是一項獨立的基本權,而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看到大學自治,先回到《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憲法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該條把言論、講學、著作與出版四項自由並列於同一條之中,而大學自治所繫者是其中的講學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在審查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一案時,明確把大學自治定位為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並指出大學課程之設計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則進一步就學生退學處分與大學的學術評量權限加以闡述。

就要件拆解而言,制度性保障的意義在於:憲法不僅禁止國家侵害個別的講學自由,並且要求國家維持一套使該自由得以實現的制度。因此大學自治的內容包括組織自治、人事自治、課程與研究自治,以及學生事務的自治,而其界限則在於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題幹所述國家有義務保障有利於大學成員實踐其基本權之環境一語,講的正是制度性保障的客觀面向。

值得並列的是其他三個選項所對應的條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三者各有其保障對象,與大學自治的關係都不是憲法基礎的關係。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大學自治與學生受教育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調和、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處分可否提起行政訴訟,以及大學自治是否得對抗立法者所訂之強制規定。作答時先確認大學自治的上位概念,再處理其界限,通常較不易失分。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主體問題:大學自治的享有者是大學這個學術機構,而講學自由的享有者則包括教師個人,兩者在權利主體上並不完全重疊。當大學的組織決定與個別教師的研究教學自由發生衝突時,就需要在同一條憲法基礎之下再作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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