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於不信任案通過後,下列有關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須先經由行政院院長之呈請,方能解散立法院
- B須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始得解散立法院
- C行政院院長無須提出辭職,即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D總統解散立法院後,30 日內應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正解 A — 須先經由行政院院長之呈請,方能解散立法院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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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信任案通過後解散立法院的發動要件與程序。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該款把辭職與呈請解散綁在同一個行為人身上: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上開引文所定總統宣告解散之要件中,不含行政院院長之呈請一項;(A) 所本者是通說對被動解散權的理解。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此即本題答案。
- (B)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所定之程序是經諮詢立法院院長,本選項寫成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與該項文字不符。
- (C)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辭職不是可省略的步驟。
- (D)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所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本選項寫成 30 日內,與該項文字不符。
記憶點
倒閣後的順序:院長辭職並呈請、諮詢立法院院長、十日內宣告解散、六十日內改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 (B)(C)(D) 三個錯項都可以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文字上找到對應而被推翻;正解 (A) 所稱之呈請前提則不是上開兩項的明文要件,須靠對被動解散權性質的理解補上。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該款所定的不信任案有三個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為通過。通過之後,行政院院長負有辭職義務,並取得呈請解散的裁量權。
接手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該項所定的解散有四個要素:時間上限為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程序上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實體上受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之限制、後續應於六十日內改選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諮詢與同意的差別,是本題 (B) 的陷阱所在;六十日與三十日的差別,則是 (D) 的陷阱所在。
值得並列的是副署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這一點與呈請要件並不衝突,前者處理的是命令的形式要件,後者處理的是權力發動的前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不信任案未獲通過時一年內的再提限制、解散後新任立法委員的任期如何起算,以及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得否解散立法院。這些答案都寫在上開兩項的文字裡,回到原文逐句核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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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