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7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下列何種保障不符?

  1. A正當司法程序
  2. B正當行政程序
  3. C正當司法行政程序
  4. D正當立法程序

正解 B — 正當行政程序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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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程序所採的憲法審查標準。

正解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亦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此一要求在法律層次的具體化,可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係主管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行為,其程序自應受正當行政程序之拘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當司法程序所指向的是法院審判與人身自由剝奪等場域的程序要求,本件所審查者則是主管機關作成核准處分的行政程序。

  2. (B)

    正確,此即本題答案。

  3. (C)

    正當司法行政程序並非該號解釋所使用的審查標準,本件的行為主體是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其所為者為行政行為。

  4. (D)

    正當立法程序所指向的是法律案的議事與審議程序,本件所檢討者則是主管機關核准程序的組織設計與資訊、陳述意見機會的欠缺。

記憶點

審議組織加上資訊與陳述意見機會,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兩塊招牌;主體是行政機關,就不會是司法或立法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該號解釋把正當行政程序從抽象原則推展到都市更新的具體制度上,並指出兩個欠缺:一是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二是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前者屬於組織面的正當程序,後者屬於程序參與面的正當程序。

就法律層次的對應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把陳述意見的機會定為原則,並以已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為除外情形。都市更新涉及多數人的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利影響的密度高於一般負擔處分,因此該號解釋所要求的參與程度也高於陳述意見的最低標準,包括聽證的舉行與審議組織的設置。

值得並列的是行政處分的送達與生效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都市更新的核准與計畫核定往往涉及多數不特定但可得確定之相對人,因此公告的運用與資訊知悉的保障之間如何調和,正是該號解釋所處理的問題之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釋字第 709 號解釋與釋字第 739 號解釋在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上的異同,或問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是否必然包含聽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號解釋所使用的用語。

最後補一組容易混淆的用語。正當法律程序是上位概念,往下依作用領域分為正當行政程序與正當司法程序:前者處理行政機關作成決定的組織、資訊與參與,後者處理法院審判的獨立、對審與辯論。判斷題目落在哪一邊,最快的方法是看行為主體與行為性質,主體是行政機關、行為是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者,就走正當行政程序這條線。至於審查密度,則隨權利影響的重大程度而升降,都市更新因涉及居住與財產的根本變動,所要求的程序保障也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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