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信仰宗教之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 B國家基於特定目的,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 C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
- D兵役法所規定服兵役之義務,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正解 B — 國家基於特定目的,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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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內涵與國家中立義務,問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就此指出,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與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亦不得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B) 的敘述反過來肯定國家得基於特定目的為上開差別對待,與國家中立義務的方向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相符,宗教自由包括內在的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參與與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 (B)
敘述錯誤,錯在容許國家對特定宗教為獎勵或禁制、對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此即本題答案。
- (C)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相符,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既涉及外在行為,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
- (D)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相符,《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服兵役義務乃立法者為實踐國家保護義務所為之制度設計,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記憶點
內在信仰不可限制,外在宗教行為則受一般法律拘束;而國家對各宗教一律中立,既不獎勵也不禁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憲法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條文只有十個字,內涵則由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逐步填充。前者在審查兵役法時,把宗教自由拆成內在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三層,並指出內在信仰屬於絕對保障,外在的宗教行為與結社則得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受法律約束;後者在審查監督寺廟條例時,導出國家中立與宗教平等的要求。
就要件拆解而言,(B) 的問題出在把差別對待的正當化門檻直接抹去:國家中立原則所禁止者,不是任何與宗教有關的立法,而是以宗教為分類標準所為的獎勵、禁制與優待。這一點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把宗教明列為禁止差別待遇之事由,方向一致。
值得並列的是限制的一般條款:《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宗教行為之自由既得受限制,其限制仍須通過該條所定之目的與必要性檢驗,(C) 所稱之必要最小限度即由此而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替代役制度與宗教信仰自由的關係、宗教團體財產監督的合憲界限,以及宗教團體內部紀律事項可否由法院審查。作答時先分辨內在與外在,再檢查國家有無以宗教作為分類標準。
再補一層體系:宗教自由與其他基本權的關係。宗教結社之自由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所定之結社自由,在保障範圍上有重疊,前者屬於後者的特別型態,因此對宗教團體的組織管制同時受兩條檢驗。宗教行為若以言論方式表現,則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定之言論自由發生競合。作答時若題目強調的是信仰內容,回到《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若強調的是團體組織或表達方式,就要把相鄰條文一併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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