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

  1. A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
  2. B以一般國民為對象
  3. C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
  4. D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

正解 D — 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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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所整理的稅捐特性,以及稅捐與特別公課的區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在審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時,把特別公課與稅捐加以區辨:特別公課係對特定人所課徵之公法上金錢負擔,其收入專供特定用途,並不歸入國庫統籌運用;稅捐則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其收入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而不指定用途。(D) 所稱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講的是特別公課的用途拘束特徵,而非稅捐的特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稅捐之特性,稅捐的目的即在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

  2. (B)

    屬稅捐之特性,稅捐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而不以與特定事務具有特別關係之群體為限。

  3. (C)

    屬稅捐之特性,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由立法機關於年度總預算中審議,與特別公課另設基金專款專用的模式不同。

  4. (D)

    非屬稅捐之特性,此即本題答案。

記憶點

稅捐的四個標記是一般國民為對象、收入進國庫、支出走通常預算程序、不指定課徵用途;一旦看到專款專用,想到的就是特別公課。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所建立的分類。憲法上的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該條所稱依法律納稅之內涵,由司法院歷來解釋填充為租稅法律主義,要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以法律定之;而特別公課雖非稅捐,該號解釋仍認為其課徵對象、用途與費率之決定亦須有法律授權,並受一定程度的立法監督。

就要件拆解而言,區辨稅捐與特別公課的關鍵有三:一是課徵對象,稅捐指向一般國民,特別公課指向與特定公共任務有特別關係之群體;二是收入歸屬,稅捐入於國庫並依通常預算程序運用,特別公課則多設立基金專款專用;三是正當化理由,稅捐以量能課稅為基礎,特別公課則以群體責任與受益關聯為基礎。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三條線鋪開。

值得並列的是位階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租稅構成要件如以命令補充而逾越母法授權,即生違憲或違法問題,這也是釋字第 426 號解釋一併處理的部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空氣污染防制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補充保險費各屬何種性質,或問受益者付費與污染者付費在憲法上的正當化基礎。作答時先確認課徵對象與收入用途,通常就能定位。

再往外擴一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除稅捐與特別公課外,尚有規費與社會保險費。規費以個別的行政給付為對價,具有明確的對待給付關係;社會保險費則以風險共同體的形成為基礎,其強制性來自社會連帶。四者的共同點是都構成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因而都需要法律依據;差異則在正當化理由與收入的歸屬方式。本題只問稅捐的特性,但把四者的座標一次排好,遇到變形題時就不必重新推導。

另須留意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雖肯認特別公課的合憲性,同時強調其課徵所得應用於指定用途,且主管機關就費率之訂定須有法律授權並受監督,這一點正好與 (D) 所描述的用途拘束特徵相互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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