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70 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
  2. B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3. C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4. D廢止權發生事由包含「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正解 B — 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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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廢止的對象、效力起算時點與廢止事由,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條前半確立廢止原則上向後生效,後半的但書則明白留下一個溯及既往的情形,也就是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B) 把廢止的效力寫成僅能向後發生,等於把該條但書所定之溯及情形抹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就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所定之廢止事由,其對象都是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

  2. (B)

    錯誤,錯在漏掉《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所定之溯及既往情形,此即本題答案。

  3. (C)

    正確,《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廢止許可如具裁罰性質,即屬其他種類行政罰,而應適用《行政罰法》關於裁處程序與時效之規定。

  4. (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附負擔授益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即為法定之廢止事由之一。

記憶點

廢止的對象是合法處分、原則向後生效;唯一要記住的例外,是受益人不履行負擔時得溯及既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廢止制度拆成四個角度考。第一個角度是對象:《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兩條分別處理非授予利益與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與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分屬不同軌道。

第二個角度是效力時點:《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條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原則為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書則就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受廢止者,容許溯及既往。這個但書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負擔未履行時,受益人自始就不具備保有該利益的正當基礎。

第三個角度是與行政罰的關係:《行政罰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廢止許可若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之制裁,即落入其他種類行政罰的範圍,而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所定之裁處程序、時效與陳述意見規定。

第四個角度是廢止的補償:《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就依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廢止授益處分者,設有信賴損失之合理補償,而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廢止者則不在補償之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撤銷與廢止的區別、廢止後的給付返還,以及附款中負擔與條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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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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