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三人以下之輔佐人到場
  2. B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
  3. C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提出分析報告,但司法事務官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
  4. D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一律視為撤回其訴

正解 B —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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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輔佐人、訴之撤回、司法事務官與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效果。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該項的本體是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書則以有礙公益之維護為排除事由,與 (B) 之敘述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偕同到場之輔佐人人數上限為二人,本選項寫成三人以下,與該項但書不符。

  2. (B)

    正確,此即本題答案。

  3. (C)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25-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該項所定之方式是命司法事務官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本選項寫成提出分析報告且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與該項不符。

  4. (D)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該項就有礙公益之維護者設有除外,並以但書保留行政法院依職權續行訴訟的可能,本選項寫成一律視為撤回其訴,與該項不符。

記憶點

輔佐人不逾二人、撤回以不礙公益為界、司法事務官是當面說明、兩造不到場的四個月效果還有職權續行這道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條文比對題,四個選項各對應一條。就輔佐人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該項的要件是經審判長許可、於期日偕同到場,並以人數不逾二人為限;《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第 3 項則就不適當之輔佐人賦予審判長撤銷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之權。

就訴之撤回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可以看出撤回受兩道限制:公益維護與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的同意權。行政訴訟以維護公益為目的之一,因此在撤回上比民事訴訟多了一道公益審查,《行政訴訟法》第 114 條並就此設有行政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機制。

就司法事務官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125-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行政訴訟法》第 125-1 條第 2 項則要求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設計上是直接說明加上辯論保障,而不是書面報告加上隔離。

就兩造遲誤期日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其效果分三段: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續行。此外《行政訴訟法》第 194 條就有關公益之維護者,另設有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判決之特別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合意停止的次數限制、撤回後能否再行起訴,以及輔佐人陳述的效力歸屬。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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