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 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關於縣政府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縣政府係實施行政執行行為,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
- B縣政府係發布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 C縣政府係對於動物養殖場所有人作成一般處分,並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 D縣政府係為行政指導,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明確拒絕,即應停止指導
正解 C — 縣政府係對於動物養殖場所有人作成一般處分,並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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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縣政府限期要求養殖場所有人完成疫苗注射之行為,其行政行為類型之定性。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縣政府所要求者,是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於 30 日內完成注射,相對人雖非逐一指名,卻依養殖場所有人此一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因此屬於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代替,故選 C。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公法上具體事件,事實是已爆發之疫情;
- 要件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事實是課予限期注射義務;
- 要件三為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事實是縣內動物養殖場所有人。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之聲明異議,以行政執行程序已經開始為前提,而本件縣政府所為者是課予義務的處分,尚未進入執行階段。
-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本件之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且針對已爆發之具體疫情,與該項要件不符。
- (C)
正確,此即本題答案。
-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之行政指導,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為其要件,本件以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為後盾,與之不符。
記憶點
相對人非特定但可得確定,就是一般處分;一般處分得以公告送達,兩句一起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行政行為類型的定性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一般處分、行政執行、法規命令與行政指導。就核心概念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 1 項界定行政處分的四個要素: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為;第 2 項則把相對人的特定性放寬到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形成對人的一般處分。
要件拆解的關鍵在於具體事件與可得確定兩者的組合。本件的事件是已爆發的特定疫情,時間與範圍都具體;相對人雖未逐一指名,卻可以透過縣內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這個特徵劃定。若把事件改成日後發生疫情時應如何辦理之通案規範,性質就會滑向法規命令;若把相對人改成不限於養殖場的一般民眾,也會離開一般處分的射程。
生效與送達方面,《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則就一般處分之生效時點規定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這兩條合起來,正是 (C) 後半段的依據。
至於程序保障,一般處分的相對人人數眾多,行政機關作成前是否仍須逐一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須依行政程序法關於例外情形之規定判斷;疫情防治所涉之急迫性,正是實務上常被援引的考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交通標誌、道路禁止通行公告、古蹟指定各屬何種行政行為,以及對人與對物的一般處分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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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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