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本卷 70 題
題組:本題承接前題的事實設定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 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關於縣政府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承上題,如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逾期未配合強制注射疫苗,縣政府於依法處罰並確定罰鍰額度時,下列何者非屬應列入考量之因素?

  1. A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之程度
  2. B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之影響
  3. C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
  4. D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此所得之利益

正解 C — 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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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罰鍰額度之裁量。行政機關確定罰鍰數額時,應審酌哪些事由,《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已經逐一列出。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該項所列的審酌事由為行為人應受責難之程度、違反義務所生之影響,以及行為人因違反義務所得之利益,另賦予機關得一併考量受處罰者資力之空間。國家因人民未完成疫苗注射而節省之行政成本,並不在該項所列之事由之內,也不是該項所稱受處罰者之資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之程度,正是《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列之審酌事由,屬應列入考量者。

  2. (B)

    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之影響,對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稱所生影響,同屬應列入考量者。

  3. (C)

    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是國庫支出面的因素,《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並未及於此,本選項為應選之答案。

  4. (D)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稱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亦屬應列入考量者。

涵攝步驟

  1. 承上題之事實,縣政府公告委託獸醫師執行疫苗注射並核發注射證明,養殖場所有人負有配合注射之行政法上義務。
  2. 要件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逾期未配合注射;
  3. 要件二(裁處罰鍰並確定額度)→ 縣政府依法處罰;
  4. 要件三(審酌事由)→ 逐一比對 (A)(B)(D) 均落在《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列,(C) 則落在該項之外。

記憶點

罰鍰額度看三件事加一個彈性: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違法所得,外加得考量資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把裁處罰鍰的裁量拆成兩層:前一層是應審酌的事由,後一層是得考量的事由。應審酌者為行為人應受責難之程度、違反義務所生之影響,以及違反義務所得之利益,機關不得略而不論;得考量者為受處罰者之資力,屬機關的裁量空間。本題的陷阱設在把國家所節省之成本偽裝成一項可以列入的利益,但該項所稱之利益,其主體是違反義務之行為人,不是國家。

二、同條其餘各項的位置。《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第 3 項處理依法減輕處罰時罰鍰之上下限,第 4 項則就其他種類行政罰定有期間者準用第 3 項。四項合起來看,該條就是一整套罰鍰額度的計算規則,而審酌事由的清單只在第 1 項。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該條處理的是一個行為觸犯數個規定時應選哪一條裁處,屬競合的層次;《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處理的則是額度如何決定,屬裁量的層次。兩者所在的階段不同,考題最愛把兩者的要件互換來設計錯誤選項。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條最常見的三種考法為:問審酌事由的清單(如本題)、問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額時可否加重(第 2 項)、問減輕處罰時罰鍰的上下限如何換算(第 3 項)。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額度的決定還是處罰與否的決定。

五、承上題的前提。本題屬承上題型,前一題設定縣政府公告委託縣內合法執業之獸醫師執行疫苗注射並核發注射證明文件,因此裁罰的行政法上義務基礎並非直接由養殖場自行注射,而是配合受託獸醫師之注射作業。此一前提不影響《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適用,因為該項的審酌事由不因義務的來源而變動。

六、作答時的順序建議。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應審酌還是得考量:應審酌者機關不得遺漏,得考量者則屬機關的裁量空間;再把四個選項逐一擺回《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文字上比對,凡是主體不是行為人、或性質不是責難程度與所生影響的,一律排除。本題的 (C) 在兩個關卡上都過不了:其主體是國家而非受處罰人,其性質是行政成本的節省而非違法所得之利益。命題者把它寫得像是一種利益,正是要考生忽略主體這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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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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