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法規命令?
- A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
- B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認定 A 廠區為污染整治場址
- C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公告欠稅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之納稅義務人名單
- D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留遊學業者年度查核結果
正解 A — 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法規命令的定義。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不是法規命令,關鍵在《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定的授權基礎、對象不特定、事項一般、規定抽象四項要素。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之授權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其規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漁民,規範事項是漁具使用此一一般事項,內容為得反覆適用的抽象規範,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四項要素齊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禁止使用流刺網之公告係基於法律授權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抽象規定,性質為法規命令,本選項正確。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認定 A 廠區為污染整治場址是就該廠區此一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屬行政處分而非抽象規範。
- (C)
公告欠稅一定金額以上之納稅義務人名單,規範對象是已可特定之個別納稅義務人,欠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要求的對象不特定與內容抽象兩項要素。
- (D)
公告留遊學業者年度查核結果,是對外提供資訊的行為,未設定任何抽象規範,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定義。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基於法律授權)→ 漁業法之授權;
- 要件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全體從事該漁業之漁民;
- 要件三(就一般事項)→ 流刺網之使用;
- 要件四(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反覆適用的禁止規範,違反者將受管制。
- 四項要件均能對應,(A) 因此成立。
記憶點
抽象、一般、不特定加上法律授權才是法規命令;一鎖定特定廠區、特定名單,就掉進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的四項要素中,最常被混淆的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與對象不特定這兩項。前者用來區隔僅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的行政規則,後者用來區隔行政處分。行政規則同樣是一般且抽象的規定,也同樣可以反覆適用,差別就在它的效力是否直接及於人民;法規命令則以法律授權為基礎,直接對人民設定權利義務。
二、與一般處分的界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一般處分的相對人也不特定,但它針對的仍是具體事件;法規命令針對的則是一般事項。判斷的訣竅是問:這個規範適用一次就用盡,還是可以反覆適用於未來所有同類情形。
三、法規命令的程序與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訂定程序包含公告、陳述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依法核定後發布等環節。《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則列出法規命令無效的情形,包含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以及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等。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除了本題這種從四個選項裡挑出法規命令的題型外,常見的還有:給一份公告要求判斷應循何種救濟途徑(法規命令本身不得逕行訴願)、問法規命令得否再為轉授權、問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的區別。三種變化的共同前提,都是先把該份文件的性質定下來。
五、本題的作答順序。先看有沒有法律授權,再看對象是否特定,最後看內容是抽象規範還是個案認定。(B)(C)(D) 三者依序卡在具體事件、對象已特定、無規範內容三個關卡上。
六、三個干擾選項的型態並不相同。(B) 是就特定廠區所為之認定,屬具體事件;(C) 是就已可特定之納稅義務人所為之公布,對象並非不特定,且其性質更接近影響名譽之不利處分;(D) 則根本沒有設定任何規範,只是把查核所得的結果對外揭露。命題者刻意讓三個錯誤選項各自失守於不同的關卡,用意就在於逼考生逐一檢驗四項要素,而不是憑印象挑出最像命令的那一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