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0 題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2. B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3. C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4. D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正解 C — 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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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學校對學生所為未改變其身分之獎懲措施,在司法實務見解下的救濟可能與應受之拘束。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的意旨。依該號解釋意旨,學校對學生所為之處分,須達到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的程度,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始得提起行政爭訟;未達此程度的校內獎懲,屬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之管理措施。惟學校行使獎懲權並非不受拘束,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教育目的間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蹺課一次即記大過,正是以比例原則檢驗的典型情形。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以行政處分為前提,記大過依實務見解未改變學生身分,不生該條陳述意見義務。

  2. (B)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得提起行政爭訟者以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為限,記大過一次不在其列。

  3. (C)

    學校懲戒權之行使須符合比例原則,此為一般法律原則對教育行政的拘束,本選項正確。

  4. (D)

    閱覽卷宗之請求以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前提,本件既非行政處分程序,該學生無從據《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獎懲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涵攝步驟

  1. 事實一(蹺課一次)→ 校內違規;
  2. 事實二(記大過)→ 未喪失學籍或受教育機會;
  3. 推論一 → 非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A)(B)(D) 均不成立;
  4. 推論二 → 懲戒手段須與情節相稱,(C) 成立。

記憶點

改變身分才能告,沒改變身分仍要合乎比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全部倚賴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所建立的分界:學校對學生的措施,只有在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時,才被承認為得爭訟的行政處分。這條線畫在哪裡,須由實務見解填補,因此本題屬於典型的條文可讀但不足以決勝之題型。

二、該分界的延伸。釋字第 684 號解釋就大學所為之措施放寬了爭訟的門檻,惟其射程限於大學生。本題的行為人是中學生,且時點為 106 年,因此仍應回到釋字第 382 號所設的分界作答。作答時要注意題幹寫的是中學生而非大學生,這是命題者刻意設下的辨識點。

三、程序規定的連動。《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列有八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情況急迫、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即使退一步認為記大過構成行政處分,機關仍可能落入該條所列之例外。但本題不必走到這一步,因為前提要件(行政處分)就已經不成立。

四、比例原則的操作。《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該條所要求的一律注意義務,與比例原則同屬拘束行政裁量的一般法律原則。以本題而言,蹺課一次是情節最輕微的違規型態,而記大過在校內獎懲體系中屬較重的處分,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顯失均衡,正是比例原則的審查重點。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另有三種常見變化:改問退學處分應循何種救濟(答案會變成得提起行政爭訟)、改問大學生受記過處分(須引釋字第 684 號)、改問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之差異。四種變化的共同底層問題都是:這個措施有沒有改變當事人的身分。

六、校內申訴與行政爭訟的銜接。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學生受足以改變其身分之處分時,仍須先用盡學校內部之申訴途徑。這一層先行程序的要求與本題所問的比例原則各自獨立:前者處理能不能告,後者處理學校做得對不對。

七、比例原則作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地位。比例原則之所以能拘束學校的懲戒權,並不是因為哪一條文特別為學校而設,而是因為它是拘束一切公權力行使的一般法律原則:所採手段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手段時須選擇損害最小者、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之利益顯失均衡。這正是選項 (C) 縱使欠缺專為學校而設的明文,仍然成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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