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0 題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2. B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3. C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
  4. D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年資

正解 B — 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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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教師待遇與年資採計的法律保留密度。這類事項究竟屬給付行政而可鬆綁,還是涉及財產權而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教師之待遇與敘薪年資之採計直接決定其俸給數額,屬財產權之保障範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柱句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年資是否採計既關乎教師之權利,即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本題教育部所訂者為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欠缺授權基礎。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教師待遇並非單純的恩惠性給與,其減少影響《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不能以給付行政為由免除法律保留。

  2. (B)

    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意旨,年資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本選項正確。

  3. (C)

    本事項之法律保留密度未高至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之程度,以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亦屬合法,本選項把密度提得過高。

  4. (D)

    行政規則之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僅及於訂定機關與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不足以作為限制教師財產權之對外依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年資採計影響俸給;
  2. 要件二(須以法律或以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須有授權依據;
  3. 事實 → 教育部係依職權訂定辦法;
  4. 結論 → 該辦法不予採計進修年資的部分欠缺規範形式。

記憶點

待遇即財產權,法律保留跑不掉;但保留到法律或到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是兩個不同的高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律保留的操作分兩步:先問這件事有沒有落入保留範圍,再問保留的密度多高。第一步靠《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所列之事項判斷,第二步則須依所涉基本權的重要性決定。本題的答案設計正是要考生在 (B) 與 (C) 之間分辨密度:涉及財產權足以要求有法律授權,但尚未強到排除授權立法。

二、授權明確性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必須明列授權依據,是授權明確性在程序面的具體化。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因為沒有可資明列的授權條文,在形式上就已經不能取得法規命令的地位。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界定行政規則為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之規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界定法規命令為基於法律授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抽象規定。兩者都是一般、抽象的規定,差別在有無法律授權與是否直接對外生效。本題的辦法若無授權,只能以行政規則的地位存在,也就管不到教師對國家的俸給請求權。

四、過渡條款的位置。《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該條正是為了清理舊有的職權命令而設,其立場與本題的答案方向一致:對外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者,必須找得到法律依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延伸為:問公務人員俸給的法律保留、問社會給付的刪減是否須有法律依據、問地方自治團體得否以自治規則規範。作答的共同起點都是先辨明所涉者是自由權的限制、財產權的減損,還是純粹的給付增額。

六、本題與前後題的連貫。下一題進一步問教育部就同一辦法所發之通函性質為何,兩題連著考的用意,是要考生把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三層規範由上而下排一次。本題確立的是:對外限制教師財產權的規範,至少要取得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的地位;下一題則說明,一份沒有授權基礎的函釋只能停留在行政規則的層次,也因此管不到人民的權利義務。兩題合起來就是一條完整的規範位階檢驗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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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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