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0 題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1. A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2. B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3. C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4.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A — 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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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行政執行方法(怠金)不服時的救濟途徑,重點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怠金屬行政執行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某甲對怠金不服,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科處怠金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義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者,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選項正確。

  2. (B)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聲明異議須先由執行機關審查,認無理由時始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上級機關之介入以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為前提,並非逕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3. (C)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者,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情形;本件怠金所執行者為行為義務,異議對象不是該署。

  4. (D)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須由某甲自行為之;
  2. 要件二(執行方法)→ 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處以怠金;
  3. 要件三(不服之救濟)→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記憶點

怠金是執行方法不是行政罰,不服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怠金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下的間接強制方法,其目的在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而不在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把它的發動要件寫得很清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這個定位決定了它的救濟途徑: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而不走訴願。

二、與行政罰的分界。本題題幹刻意寫明某甲已遭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罰鍰是對過去違反登記義務的制裁,怠金則是對將來繼續不履行的督促。兩者併行不生一事不二罰的問題,因為性質根本不同。這一層區分是本題最容易被跳過的前提。

三、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第 2 項並要求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由此可見怠金的功能是持續施壓,與罰鍰一次結清的性質相反,這也是命題者常用來設計選項的對照點。

四、聲明異議的效果與界限。《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也就是說,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這與《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定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的設計同一方向。

五、執行機關的認定。《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該項本文所指者,就本題而言即臺北市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但書所稱之移送,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情形。怠金雖然以金錢計算,但它的上游義務是行為義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六、聲明異議與訴願的關係。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是立法者為執行程序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目的在使執行程序得以迅速進行並即時矯正瑕疵。因此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者,應先循此途徑,而不是把它當成一般行政處分去提起訴願。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變化為:問代履行與怠金之區別(前者以行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為前提,後者反之)、問怠金能否與罰鍰併罰(兩者性質不同,得併行)、問聲明異議之時間界限(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三者的判斷,都要先確認該手段究竟是在實現義務還是在制裁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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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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