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長青電氣行(由年 18 歲、未婚並經其父親王大力允許獨立營業之王長青獨資經營)購買電視機而未付款,出賣人擬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之訴。問:在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原告長青電氣行,法定代理人王長青
- B原告長青電氣行,代表人王大力
- C原告王長青,法定代理人王大力
- D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
正解 D — 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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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獨資商號有沒有當事人能力,以及經允許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要不要列法定代理人。
正解理由
長青電氣行是王長青獨資經營的商號,不是法人,也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商號本身無權利能力,當事人應記載為經營人王長青。又王長青年 18 歲、未婚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已經其父允許獨立營業,《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本件買賣價金之訴出於其營業,無須列法定代理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長青電氣行為獨資商號而不具權利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不得列為當事人,本項錯誤。
- (B)
除商號不得列為當事人外,王大力僅為允許王長青獨立營業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該商號之代表人,本項錯誤。
- (C)
王長青經其父允許獨立營業,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本件既屬其營業範圍,無須記載法定代理人,本項錯誤。
- (D)
以經營人王長青為原告,並附記其所經營之商號,記載為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商號有無權利能力→獨資商號無,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無當事人能力;
- 要件二,王長青之行為能力→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 要件三,本件是否屬其營業→買賣電視機之價金請求屬之;
- 效果,以王長青為原告而不列法定代理人。
記憶點
獨資商號不是權利主體,當事人欄要寫本人;經允許獨立營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營業的訴訟自己就站得上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起訴狀當事人欄的記載要同時滿足兩件事:這個人有沒有當事人能力,以及他自己能不能為訴訟行為。前者決定誰是原告,後者決定要不要記載法定代理人。本題四個選項就是這兩件事的四種排列組合。
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只是自然人經營事業所使用的名稱,並沒有與經營人分離的財產與組織,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因此當事人只能是經營人本人。實務上為了辨識方便,允許在本人姓名後附記商號,寫成某某即某某商行,這正是選項 (D) 的形式。
訴訟能力的判斷來源
《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這一條是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之間的橋梁:一個人在訴訟上要不要法定代理,回到民法去判斷。
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民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1 項是本題的關鍵:允許獨立營業之後,就其營業範圍內的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就能為之,不必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第 2 項則保留法定代理人事後撤銷或限制的空間,並以但書保護善意第三人。
年齡的注意事項
本題適用的年度,成年年齡與現行規定不同,王長青年 18 歲、未婚,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題目特別點出未婚二字的用意。作答時應以該年度的條文為準,不要用現行的成年年齡去讀這一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商號改成合夥、改成設有代表人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把本件買賣改成與營業無關的交易,此時《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的射程就不及,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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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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