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遺囑中載明將其所遺財產悉數由其配偶乙繼承,甲除配偶外僅有其兄丙為其繼承人,則丙依民法特留分之規定,可得遺產若干?
- A二分之一
- B三分之一
- C六分之一
- D九分之一
正解 C — 六分之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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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正解理由
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兄丙,丙屬《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三順序。《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即丙之應繼分。《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規定:「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丙之特留分為二分之一之三分之一,即遺產六分之一,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二分之一是丙之應繼分而非特留分;依《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尚須以應繼分再乘三分之一,本項錯誤。
- (B)
三分之一是《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所定之乘數本身,而非以丙之應繼分乘上該乘數後的結果,本項錯誤。
- (C)
丙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依《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所定之三分之一計算,二分之一乘三分之一為六分之一,本項正確。
- (D)
九分之一須以三分之一之應繼分再乘三分之一始能得出,而依《民法》第 1144 條丙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繼承人→配偶乙與第三順序之兄丙;
- 要件二,配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為遺產二分之一;
- 要件三,丙之應繼分→其餘二分之一;
- 要件四,特留分比例→依《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
- 效果,丙可得遺產六分之一。
記憶點
先算應繼分才算特留分;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折數是三分之一,其餘各順序是二分之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特留分的計算固定為兩步:先依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規定算出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再依特留分規定乘上比例。本題把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擺在一起,正是為了測試考生記不記得第二個檔位。
繼承順序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不列入順序,而是與各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這是理解第 1144 條的前提。
配偶應繼分的四個檔位
《民法》第 1144 條把配偶應繼分依同為繼承的順序分成四個檔位:與第一順序同為繼承時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前四順序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本題甲除配偶外只有兄丙,落在第三順序,配偶乙取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丙一人取得。
特留分的比例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該條逐款把各類繼承人的比例寫死,其中前三款是二分之一,後兩款是三分之一。丙屬第 4 款,因此是二分之一乘三分之一,得六分之一。
遺囑與特留分的關係
甲以遺囑把財產全部給乙,這在民法上是可以做的,但不得侵害特留分。遺囑侵害特留分時,特留分權利人得行使扣減權,就不足之數由受遺贈人或受指定人所得部分扣減。本題只問丙可得多少,答案就是他的特留分數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兄改成父母或祖父母,比例就會分別變成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同時配偶的應繼分檔位也會跟著移動;也常改問扣減的順序與方法。作答時務必兩步分開算,不要把特留分比例直接乘在遺產總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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