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為原告、乙為被告,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提起反訴?

  1. A甲對乙提起離婚之本訴,乙對甲提起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
  2. B甲對乙提起給付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本於同一買賣契約提起給付價金之反訴
  3. C甲對乙提起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反訴
  4. D甲對乙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本訴,乙對甲提出借款債權之抵銷抗辯,並就抵銷餘額部分提出返還借款之反訴

正解 C — 甲對乙提起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反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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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提起反訴的牽連性要件。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本選項之本訴為買賣標的物之請求,反訴則為返還借款之請求,二者發生原因不同,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欠缺牽連關係,落在該項所定不得提起之情形,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離婚之本訴與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同因該婚姻關係而生而有牽連關係,得提起反訴,本項不合題旨。

  2. (B)

    本訴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反訴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二者出於同一契約而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乙自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本項不合題旨。

  3. (C)

    本訴為買賣標的物之請求,反訴為返還借款之請求,二者發生原因不同而欠缺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不得提起反訴,本項為應選項。

  4. (D)

    乙以借款債權為抵銷抗辯,該債權因而成為本訴之防禦方法;就抵銷餘額提起之反訴與該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不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提起之情形,本項不合題旨。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依《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
  2. 要件二,反訴之標的不得專屬他法院管轄→四個選項均無此問題;
  3. 要件三,反訴之標的須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C) 之返還借款與買賣標的物之請求無此關係;
  4. 效果,(C) 不得提起反訴。

記憶點

反訴的門檻在牽連性:同一契約、同一法律關係,或已成為防禦方法的債權都算;不相干的另一筆借款則過不了這一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反訴是被告在本訴程序中對原告另提的訴,制度目的在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致。民事訴訟法對它設了三道門檻:時期與法院、牽連性、程序種類。本題考的是第二道。

提起的時期與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該條同時劃定時期、法院與對象三件事。《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則是提起的方式。

牽連性與其他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2 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第 1 項處理管轄與牽連,第 2 項處理程序種類,第 3 項處理濫用。本題四個選項都在第 1 項的牽連性上打轉。

牽連性的三種典型

第一種是同一契約或同一法律關係所生的請求,例如選項 (B) 的買賣標的物與買賣價金;第二種是本訴的防禦方法本身衍生的請求,例如選項 (D) 的抵銷抗辯與抵銷餘額;第三種是身分關係事件中因同一婚姻關係而生的財產請求,例如選項 (A)。選項 (C) 的返還借款與買賣標的物之交付,既不出於同一契約,也未被援為防禦方法,因此三種都不是。

抵銷抗辯與反訴的關係

被告主張抵銷時,只在對待請求的範圍內發生消滅效果,超過的部分若要取得執行名義,就必須另行起訴或提起反訴。選項 (D) 正是這個設計,被主張抵銷的借款債權已進入本訴的審理範圍,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自然具備牽連性。

家事事件的合併

離婚訴訟與夫妻財產分配請求都是因婚姻關係而生的紛爭,制度上鼓勵合併處理以避免裁判歧異,選項 (A) 因此得提起反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反訴改成專屬他法院管轄的不動產物權事件,或把本訴改為簡易程序而反訴為通常程序,答案就會移到《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的第 1 項前段或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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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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