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審判決結果聲明不服之上訴人,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上訴第三審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必要,此所謂法令不含事實認定所應依循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在內
- B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代其進行第三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無須命上訴人補正而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 C在上訴人所提出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時,為發揮法律審之功能,第三審法院仍須依職權為實體之調查、裁判
- D如從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第三審法院認為該上訴理由雖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但涉及法律問題而有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時,即得許可其上訴
正解 D — 如從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第三審法院認為該上訴理由雖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但涉及法律問題而有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時,即得許可其上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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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上訴的違背法令要件、律師強制代理的補正程序,以及許可上訴制。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本選項所述事由非屬當然違背法令,但因涉及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恰合於第 2 項所列許可事由,第三審法院即得許可其上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該條所稱法令,實務見解一向包含事實認定所應依循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本選項將之排除於外並不正確。
- (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須先命補正,不得逕以不合法駁回。
-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三審並無因上訴理由空泛而須依職權為實體調查之義務。
- (D)
正確。理由如前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第 2 項之許可事由。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件事由不在《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之內;
- 要件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第 1 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 要件三,本件涉及確保裁判之一致性,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第 2 項。
記憶點
當然違背法令直接上;其他事由得先取得第三審的許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第三審上訴的合法門檻分三層。第一層是理由層:《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二層是類型層:《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第三層才是許可層,即《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本題 (D) 選項踩在第三層。
二、上訴理由的記載義務。《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可見走許可上訴這一途徑者,尚須額外具體敘明許可事由,負擔比一般違背法令上訴更重。
三、未表明理由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把它與《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 4 項並列,對照就很清楚:欠缺律師代理者應定期先命補正,欠缺上訴理由者則毋庸命其補正。兩種欠缺、兩種處置,是本題 (B)、(C) 的分水嶺。
四、第三審的審理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法律審不重新認定事實,這也是 (C) 所謂依職權為實體之調查在第三審不能成立的結構性理由。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與許可上訴混在一起問:前者屬當然違背法令,逕可上訴;後者須經許可。答題時先確認事由落在哪一款,再決定要不要談許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