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4 題

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應即轉換為訴訟程序
  2. B第一審受訴法院移付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者,調解程序終結,原停止之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
  3. C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法院應發給債權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程序轉換問題
  4. D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其中一造得聲請法院將調解程序轉換為訴訟程序,此時並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正解 C — 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法院應發給債權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程序轉換問題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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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調解不成立後的程序轉換,關鍵在《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四項各自處理的不同入口。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4 項規定:「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因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調解不成立時同樣發生程序轉換,並非僅發給證明書了事,(C) 之敘述與該項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4 項,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應命即為訴訟之辯論,程序即轉換為訴訟程序。

  2.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 (C)

    錯誤。理由如前述。

  4.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2. 要件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該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3. 要件三,調解不成立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4 項仍應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自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效力。

記憶點

從起訴或支付命令掉進調解的案子,調解破局後會自己彈回訴訟,繫屬時點還往前追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四種入口、四種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把調解不成立的後續分成幾組處理:第 1 項與第 2 項處理兩造到場而調解不成立、由一造聲請即為辯論的情形;第 3 項處理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其後另行起訴的情形;第 4 項則處理以起訴或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的情形。答題時第一步永遠是先問:這個案子是怎麼進到調解程序來的。

二、第 3 項的追溯機制。《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這一項與第 4 項的差別在於:第 3 項需要當事人另行起訴,且有十日不變期間的限制;第 4 項則不必另行起訴,程序自動轉換。這是本題 (C) 的核心。

三、支付命令異議的銜接。《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異議後究竟視為起訴或視為聲請調解,取決於該事件是否屬強制調解事件;若視為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即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4 項。

四、移付調解的獨立軌道。《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的前提是訴訟已經繫屬,因此調解不成立時根本不生轉換問題,只是原本停止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把它與《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4 項並列,就能看出一個是轉換、一個是回復。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4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調解條款的酌定與調解不成立的轉換,是調解章最常出現的兩個命題方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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