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4 題

確定判決就下列之判斷,何者無既判力?

  1. A訴訟標的
  2. B主張抵銷之額度內請求
  3. C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4. D判決主文之判斷

正解 C — 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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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關鍵條文是《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原則上僅及於經裁判之訴訟標的,而訴訟標的是由判決主文所表彰;判決理由中對於攻擊防禦方法所為之判斷,並非經裁判之訴訟標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生既判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明定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標的正是既判力的核心客體。

  2. (B)

    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這是理由中判斷例外發生既判力的明文。

  3. (C)

    無既判力。理由如前述,本選項即為應選之答案。

  4. (D)

    有既判力。判決主文所裁判者即為訴訟標的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有既判力。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為確定之終局判決;
  2. 要件二,判斷之客體須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3. 要件三,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不合於第二個要件,僅抵銷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例外及之。

記憶點

既判力盯的是主文裡的訴訟標的;理由只是說明,唯一被拉進來的是抵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既判力的發生要件有三:判決須為終局判決、須已確定、判斷之客體須為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確定時點決定既判力的發生時點,也決定基準時。

二、抵銷例外的理由。抵銷抗辯一旦被裁判,等於實質處理了被告的對待債權;若不賦予既判力,被告得就同一債權再行起訴,將使前訴的判斷落空。因此《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特別把它從理由中拉出來,並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這個限縮很重要:超過主張抵銷之額的部分,仍無既判力。

三、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客觀範圍問的是判斷什麼,主觀範圍問的是拘束誰,兩者是不同的軸線,考試常故意混在同一題。

四、判決書的結構與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 226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分別要求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第 3 項規定:「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理由項下所載者既然是攻擊防禦方法的意見,自然不是訴訟標的的判斷,這也從判決書的結構印證了 (C) 的結論。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就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設有不認其效力的各款情形,常與既判力併同命題;另一個常見方向是爭點效,該概念並未於條文中明文化,其效力範圍與既判力不同,答題時不宜逕以既判力稱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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