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
- 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 B為當事人之利益而作者
- C商業帳簿
- D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閱覽者
正解 A —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文書提出義務的範圍,以及當事人與第三人義務範圍的差異。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該款所定義務人是引用文書的當事人本人,而第三人的提出義務係由該法另設準用規定,其準用範圍不及於本款。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商業帳簿。」《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此四款均在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準用範圍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三人無提出義務。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係《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當事人自己的義務,該款不在第三人準用之列。
- (B)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為他造之利益而作之文書。
- (C)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商業帳簿。
- (D)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聲明書證所使用之文書為第三人所執;
- 要件二,該文書須落入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準用範圍;
- 要件三,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為當事人自身的義務事由,不在該範圍內。
記憶點
第一款是當事人自己引用的文書,只綁當事人;第三人從第二款開始才被綁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程序的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第 3 項規定:「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應釋明之。」聲請人必須釋明第三人有提出義務的原因,等於在程序上把本題的爭點前置到聲請階段。
二、不從命令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對第三人採罰鍰與強制處分,對當事人則是採事實認定上的不利益,兩種制裁手段不同,理由在於第三人不是程序的主體。
三、拒絕提出的正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第五款的義務範圍最廣,因此立法者特別替它配上隱私與業務秘密的緩衝,並設計不公開的審查方式。
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考生把《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五款一體適用於第三人。條文的主詞寫得很清楚,是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第三人的義務是透過準用而來,而準用的射程並不等於全部。看到第三人三個字,就要意識到必須換一條規定來讀。
五、決定性條文的位置。本題所涉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準用規定,其具體條次不在本題所附條文之內,故僅寫到法名層級;各款文書的內容則完全依《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的原文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