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起訴狀內記載之事實及理由為:「乙向甲購買汽車一輛,價金 200 萬元,乙交付由其所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一張,作為清償之用,但到期卻不獲兌現。為此,僅基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提出支票影本一件為證」。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金額雖已逾 50 萬元,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得逕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次以後始可依職權為之
- C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對訴訟標的為認諾者,法院所製作之判決書可僅記載主文,而不記載事實及理由
- D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此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並非上訴於高等法院
正解 B — 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得逕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次以後始可依職權為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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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請求事件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以及簡易程序在一造辯論、判決書記載與上訴審級上的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33 條之 3 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簡易訴訟程序於一造不到場時,法院第一次即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以到場當事人聲請為必要,亦不必等到再次通知。(B) 之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甲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起訴,縱逾 50 萬元仍適用簡易程序。
- (B)
錯誤。理由如前述。
-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該條規定有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
- 要件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 要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33 條之 3,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B) 所述須先經聲請、第二次以後始得依職權,於法無據。
記憶點
簡易程序的一造辯論不必等人開口,法院第一次就能自己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結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以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為適用門檻,第 2 項則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第 3 項與第 4 項另容許以合意或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的方式進入簡易程序。本題屬第 2 項的法定類型,金額 200 萬元並不影響。
二、與通常程序的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通常程序是先聲請、再職權的兩段式;《民事訴訟法》第 433 條之 3 則把簡易程序寫成一步到位。(B) 的錯誤,正是把通常程序的兩段式搬到簡易程序來。
三、判決書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之 1 更進一步,於所列情形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與此體例相近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簡化的程度由淺至深。
四、審級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簡易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擔任,而非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4 項另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定其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審級的分岔取決於實際適用的程序。
五、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適用範圍、一造辯論、判決書記載與審級四個點上,全部都是簡易程序相對於通常程序的特別規定。答題方法是先確認事件確實走簡易程序,再逐一比對該章有無特別規定;有特別規定者依特別規定,沒有者才回到通常程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