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4 題

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1. A第一審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後,雖撤回上訴,惟撤回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原告得於上訴期間內再為上訴
  2. B第一審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但於上訴不變期間內撤回上訴,本件判決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時確定
  3. C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聲明捨棄上訴權,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提起上訴,原告敗訴部分仍然未確定
  4. D第一審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原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未命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本件判決不待第三審法院裁判即告確定

正解 C — 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聲明捨棄上訴權,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提起上訴,原告敗訴部分仍然未確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上訴之撤回與捨棄上訴權對判決確定之影響,以及附帶上訴之提起時點。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原告雖聲明捨棄上訴權,惟被告就其敗訴部分合法上訴後,原告即居於被上訴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仍得就自己敗訴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該部分因而尚未確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縱撤回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原告亦不得於該期間內再為上訴,錯在誤以為上訴權隨期間而存續。

  2. (B)

    敘述錯誤。原告既於上訴不變期間內撤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已喪失上訴權,實務認第一審判決於撤回時即告確定,錯在把確定時點延後到不變期間屆滿時。

  3. (C)

    敘述正確。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將曾捨棄上訴權之人排除於附帶上訴之限制之外,原告敗訴部分因而未確定。

  4. (D)

    敘述錯誤。未繳上訴裁判費為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未命補正即裁定駁回於程序上並不合法;且抗告法院之裁定並非一律不得聲明不服(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1. 其一,原告因被告合法提起上訴而居於被上訴人之地位;
  2. 其二,原告雖曾捨棄上訴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仍得為附帶上訴;
  3. 其三,第二審言詞辯論尚未終結。
  4. 三者具備,原告敗訴之部分仍在附帶上訴之射程內,自未確定。

記憶點

捨棄上訴權擋得住自己的上訴,擋不住《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的附帶上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橫跨上訴之撤回、捨棄上訴權與判決確定三個制度,宜逐一拆解其要件。

首先是撤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可見撤回之時點限於終局判決前,且於他造已為附帶上訴時尚須經其同意。其效果則見同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同法第 459 條第 2 項另就必要共同訴訟設有通知與擬制撤回之機制,可與本項對照。

其次是判決之確定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上訴一經撤回,上訴人既已喪失上訴權,即無再以合法上訴阻其確定之可能,實務並據此認為不待不變期間屆滿,第一審判決於撤回時即告確定,此係就本項但書所為之補充,非本項本文之字面。同法第 398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二項並列可知,得上訴之判決以上訴期間屆滿為確定之基準時點,不得上訴之判決則自宣示或公告時確定。(A) 與 (B) 兩個選項,正是把上訴期間尚未屆滿誤認為仍保有上訴權。

再者是捨棄上訴權。《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同法第 43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捨棄之效果,在於使該當事人喪失獨立提起上訴之權能,卻不排除其於他造上訴後提起附帶上訴,此即同法第 460 條第 2 項之意旨。就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而言,被告就其敗訴部分上訴後,全案移審於第二審,原告仍得以附帶上訴之方式聲明不服,其敗訴部分自無從先行確定。

易混淆之處在於上訴不合法之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者並列可知,第一審與第二審均設有先命補正之程序,未繳裁判費並非逕行駁回之事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附帶上訴之範圍、撤回上訴後可否再行上訴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6 年 民事法

→ 看 106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74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