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損害無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AA 公司之員工甲教唆第三人乙縱火燒毀工廠
- BA 公司之員工丙因對公司不滿,縱火燒毀工廠
- CA 公司之員工丁在工廠內吸菸,亂丟菸蒂引發火災,燒毀工廠
- DA 公司之董事長戊,因財務困難而縱火燒毀工廠
正解 D — A 公司之董事長戊,因財務困難而縱火燒毀工廠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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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災保險中,損害由誰的行為所致會影響保險人的給付責任,以及受僱人行為與被保險人本人行為的界線。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A 公司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戊因此是 A 公司的代表人而非受僱人,其故意縱火燒毀投保之工廠,該故意應評價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本人的故意,落入該項但書,保險人無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惟《保險法》第 31 條就因要保人所致之損害另定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人被保險人的故意如何認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為 A 公司員工,教唆第三人乙縱火,仍屬《保險法》第 31 條所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 (B)
丙為 A 公司員工,因不滿而縱火,同屬《保險法》第 31 條所稱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 (C)
丁為 A 公司員工,在工廠內吸菸引發火災,屬《保險法》第 31 條所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過失主體限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丁均非。
- (D)
戊為 A 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其故意縱火應評價為被保險人本人之故意,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保險人無須負給付責任。
涵攝步驟
- 先問行為人是誰:甲、丙、丁是受僱人,戊是公司代表人。
- 再問主觀是故意或過失。
- 最後問歸屬:受僱人循《保險法》第 31 條,戊則落在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
記憶點
受僱人放火,保險人照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故意放火,保險人免責——難在法人的本人指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一條並列三類原因:要保人所致、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以及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都在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內。本題 (A)(B)(C) 三個選項都落在這一條,差別只在受僱人的主觀是故意或過失,而該條並未以主觀狀態為區分。
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說過失所致的損害保險人要賠,但書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的故意挑出來免責。本題把行為人設成董事長,考的正是法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要從誰身上認定。
法人的意思如何形成,是本題唯一需要多想一層的地方。公司是法人,本身無從有故意;《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此是公司的代表機關而非受僱人,其於代表權限內的行為即公司的行為,故其縱火的故意可以評價為公司的故意。要注意的是,被引的這一項只把董事長定性為對外代表公司之人,從代表身分再跨到故意的歸屬,是評價而非該項前段的明文。相對地,一般員工並非公司的代表機關,其行為循受僱人的軌道處理,這就是《保險法》第 31 條的射程。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的損害定其責任,並許保險契約以明文限制;《保險法》第 30 條就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的損害定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這裡有一個必須攤開的緊張:《保險法》第 31 條把因要保人所致之損害列為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該條只有一項,沒有但書,也沒有分故意或過失;《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則把「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排除在保險人的責任之外。本題的 A 公司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就戊的故意所致之損害,兩條的文字指向相反的結果,而哪一條優先、法人的故意又要從哪一個自然人身上認定,兩條都沒有寫。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故意免責這條界線在法人被保險人身上如何落實。
應考時可以用一組問題把這一族題目一次處理掉:第一問,行為人是誰——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第三人;第二問,主觀是故意或過失;第三問,有沒有特別條文把該情形挑出來。本題的四個選項只在第一問與第二問上變動,第三問則落在《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但書。把三個問題按順序走一遍,就不必逐條翻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效果、改問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故意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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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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