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70 題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險人責任之說明,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1. A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
  2. B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3. C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4. D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正解 A — 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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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善意複保險而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契約效力如何、各保險人責任如何分配。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該條對善意複保險採取的處理是比例分擔加上賠償總額上限,並未使超過部分的契約於訂約時當然無效。題目問何者錯誤,(A) 稱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與該條所定的效果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的處理是各保險人比例分擔並以標的價值為賠償上限,超額部分並非於訂約時當然無效,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依《保險法》第 38 條,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依《保險法》第 38 條但書,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定性:善意複保險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
  2. 再看危險發生前的效果:依《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保人得請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3. 再看危險發生後的效果:依《保險法》第 38 條各保險人比例分擔,且賠償總額以標的價值為限。
  4. 最後檢查 (A) 所稱之當然無效,於上開條文中並無此效果。

記憶點

善意複保險不是無效,是比例分擔;事前退保費,事後不超過標的價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與《保險法》第 38 條處理的是同一個現象的兩個時點。危險發生前,要保人繳的保險費對應的保額超過標的價值,這一部分保費失其對價,故許其比例請求返還;危險發生後,重複投保並不能讓被保險人獲得超過損失的填補,故令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並以標的價值為賠償總額的上限。兩條合起來,貫徹的是損失填補原則。

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38 條的適用有三個要件。第一,須為複保險,即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第二,須為善意,該條就善意本身未設定義;第三,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三者齊備,效果才是比例分擔。本題題幹已把善意與超額都寫明,考的是效果本身。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單一契約的超額保險,其效果分成兩段: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超額保險與複保險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一個看單一契約的保額,一個看數個契約保額的加總,效果也不同。本題 (A) 之所以誘人,正是因為它把超額保險的部分效果搬到善意複保險上。

要件中的善意,指的是要保人並非意圖不當得利而重複投保。判斷上通常從有無依法通知各保險人、保額加總是否明顯逾越標的價值等外觀事實推求。本題題幹直接寫明善意,等於把這個爭點關掉,讓考生把注意力放在效果上。

比例分擔的算法也值得寫一次:假設標的價值一百萬元,甲保險人承保八十萬元、乙保險人承保四十萬元,保額總額一百二十萬元。全損時各保險人依所保金額的比例分擔,甲負擔三分之二、乙負擔三分之一,而賠償總額以一百萬元為限,被保險人不會因為重複投保而拿到一百二十萬元。這個算式把損失填補原則具體化,也說明了為什麼超額的部分不必以無效來處理——效果面已經有比例分擔與總額上限兩道機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惡意複保險的效力、改問要保人未為複保險通知時的法律效果,或把善意改成一部善意一部惡意而問各契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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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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