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為依照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欲前來我國探查市場狀況,考慮於我國投資。下列關於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活動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必須經認許程序,標明其種類及國籍,辦理子公司登記後,在我國境內營業
  2. B主管機關對 A 公司申請認許並無規定其所營事業之最低資本額,但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
  3. CA 公司經認許後,僅須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申報財務報告,但主管機關不得查閱其營業簿冊文件
  4. DA 公司可不用經過認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備案,即得派代表人於我國境內為業務上的法律行為

正解 D — A 公司可不用經過認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備案,即得派代表人於我國境內為業務上的法律行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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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國公司未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營業時,派代表人為業務上法律行為的備案制度。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報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其下並列四款應報明之事項。A 公司只是前來探查市場、考慮投資,無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營業之意,依該項報明各款事項申請備案後,即得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不必經認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該項所定的登記是分公司登記,本選項寫的卻是子公司登記——子公司是另一家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不是該外國公司自己的分公司,辦理子公司登記並不能滿足該項的要件。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公司法》第 372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本選項稱主管機關並無規定最低資本額,敘述錯誤。

  3. (C)

    依《公司法》第 377 條,同法第 20 條在準用之列,而同法第 20 條第 4 項定有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選項稱主管機關不得查閱營業簿冊文件,敘述錯誤。

  4. (D)

    A 公司無意設立分公司營業,依《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備案即得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問有無在我國營業之意:題目設定為探查市場、考慮投資。
  2. 再選制度:落入《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的代表人備案,而非認許。
  3. 最後看效果:備案後得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記憶點

要在境內營業走認許加分公司登記,只派代表人為法律行為走備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38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表人須經常留駐中華民國境內者,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並報明辦事處所在地,依前項規定辦理。」第 1 項與第 2 項構成兩層:只是派代表人為法律行為的,報明各款事項備案即可;代表人要常駐的,還要設辦事處並報明所在地。第 4 項再補上一句,非經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者,不得在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三層合起來,就是本題所問的整套代表人制度。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386 條第 1 項的適用有三個要件。第一,主體是外國公司;第二,該公司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第三,其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所為者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三者齊備,程序就是報明各款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而不是認許。本題 (A) 講的則是另一套程序——在我國境內營業所需者,其錯誤見下段。

《公司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外國公司要在我國境內營業,走的就是這一條——認許加分公司登記兩道程序缺一不可。依《公司法》第 4 條,外國公司的定義中有「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一段,分公司登記所登記的是該外國公司自己在我國的營業,子公司則是另一家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兩者不是同一件事。本題 (A) 把認許接到子公司登記上,一半真一半假,這正是它最容易矇混過去的地方。

易混淆條文對照:認許制下的規定另成一組。《公司法》第 372 條第 1 項要求專撥營業所用資金並受最低資本額限制,第 2 項要求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以之為境內負責人;《公司法》第 373 條列舉不予認許的事由;《公司法》第 377 條把公司法總則的一部分準用到外國公司身上,其中包含主管機關的查核權限。備案制與認許制的差別,在於外國公司有沒有要在我國境內營業。

《公司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由《公司法》第 377 條的準用,這項查核權對外國公司同樣存在,本題 (C) 的錯誤即在此。

要提醒的是,本題所依據的是該次考試當年施行的公司法條文。認許制與代表人備案的並存,是當年外國公司規範的基本架構,考生作答時應以該年度條文為準,不宜以事後的印象取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撤回認許的效果、改問代表人辦事處與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區別。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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