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某日,甲駕車過失撞傷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保險公司自甲撞傷丙時起,即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 B甲對丙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丙得直接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C甲因受丙請求而為抗辯,其支出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甲負擔之
- D保險契約內約定 A 保險公司於甲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此約款不生效力
正解 B — 甲對丙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丙得直接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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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以及保險人責任發生時點、抗辯費用負擔與參與條款的效力。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甲駕車過失撞傷丙,於甲對丙應負之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丙即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時點是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並非撞傷丙的當時,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甲對丙的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後,丙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得直接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保險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該項所定由保險人負擔,本選項稱由甲負擔,敘述錯誤。
- (D)
《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該條明定保險人得為此種約定,本選項稱此約款不生效力,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險種:汽車任意責任保險。
- 事故:甲過失撞傷丙。
- 時點一:丙向甲請求賠償時,依《保險法》第 90 條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時點二:甲之賠償責任確定時,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丙取得直接請求權。
記憶點
責任保險的時間軸:受請求、責任確定、直接請求;抗辯費用歸保險人,參與條款有效但有但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構成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的兩道機制:先禁止保險人在第三人未受賠償前先付錢給被保險人,再賦予第三人在責任確定後的直接請求權。兩者的立法目的一致——避免保險金落入被保險人手中而第三人求償無門。
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的直接請求權有三個要件。第一,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失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第二,請求的數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第三,依第三人應得的比例計算。要件一是本題的關鍵,也是 (A) 與 (B) 的分野:撞傷的那一刻責任尚未確定,直接請求權還沒有發生。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90 條、第 91 條第 1 項、第 93 條與第 94 條第 2 項可以排成一條時間軸。責任事故發生後,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依《保險法》第 90 條保險人於此時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為抗辯而支出訴訟上或訴訟外的必要費用,依第 91 條第 1 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被保險人若逕行與第三人承認、和解或賠償,依第 93 條保險人得約定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保險人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仍受拘束;賠償責任確定後,第三人依第 94 條第 2 項取得直接請求權。四條各據一個時點,並列記憶最有效率。
另可注意《保險法》第 92 條就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訂立的保險,定其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在直接請求權上的差別、改問抗辯費用約定由被保險人負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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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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